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两重性,既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又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人劳动。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在社会分工条件下,每个商品生产者在社会分工体系中从事的是某一种商品的生产,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交换所生产的商品。这样,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私人性质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每个商品生产者作为私有者,都独立地进行商品生产活动,拥有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并自负盈亏。因此,在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进行的,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人劳动。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构成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贯穿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始终,决定着商品经济的各种内在矛盾及其发展趋势。
首先,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经济的本质及发展过程。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交换体现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商品经济的交换本质正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本身是私人劳动,而私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就必须用自己的产品去同别人的产品交换。在这里,交换是解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矛盾的唯一途径。
其次,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其他一切矛盾的基础。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是由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间的矛盾决定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是不能直接进行量的比较的,只有将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也就是从具体劳动中抽象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才能进行量的比较。具体劳动能否还原为抽象劳动,在根本上取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能否实现统一。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生产的产品如果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这种私人劳动就不会被承认为社会劳动,它作为具体劳动的有用性质也就不会为社会所承认,因而不能还原为抽象劳动,这意味着商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反过来,如果私人劳动生产的产品为社会所接受,则这种私人劳动就会被承认并转化为社会劳动,它作为具体劳动的有用性质就会为社会所承认,因而可以还原为抽象劳动,这意味着商品的价值得到了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注意:简单商品经济的各种矛盾也就是商品的内在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的矛盾(注:某一对矛盾的内在表现形式是其余三对)。
最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的售卖过程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过程,这个过程进行得是否顺利,决定着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命运。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只有卖出去,其耗费的劳动才能得到补偿,生产者才能生存和进行再生产。如果商品卖不出去,生产者的劳动耗费得不到补偿,再生产就难以进行。
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通过商品的运动、价值的运动、货币的运动决定商品生产者的命运,这使商品生产者认为商品、价值乃至货币似乎是物的自然属性,而这种所谓的自然属性又似乎具有一种超自然的神秘性,商品生产者不能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而是听凭商品、价值、货币运动的摆布,人们之间一定的社会关系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马克思称之为商品拜物教。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世界的拜物教性质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其一,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只有采取商品的形式才能进行交换,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只有采取同质的价值形式才能在交换中体现出来。其二,劳动量只有采取价值量这一物的形式才能进行计算和比较。其三,生产者的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质只有采取商品之间即物与物之间相交换的形式才能间接地表现出来,这就使人们之间一定的社会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具有了拜物教性质。商品世界的拜物教性质,或者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所具有的物的外观掩盖了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妨碍人们透过物的外表认识商品、价值以及货币的实质。
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的不断运动,才使资本主义制度最终被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具有了客观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