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陈佳有一套新装修不久的两室一厅房子,去年租给了王喆和其女友两个人,租期是两年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在王喆两人租住期间,房东陈佳经常会接到邻居们的电话,抱怨租客王喆和其女友经常吵架打架,吵闹声以及摔打东西的声音经常吵得四邻不得安宁。在对王喆多次提醒无效后,房东陈佳决定和王喆解除租房协议。
当陈佳来到王喆租住的房子里面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及部分家具已经面目全非了,客厅墙面大面积脱落,卧室里面床板断裂,梳妆镜碎裂、卫生间门锁松动破损......房东陈佳要求王喆赔偿,王喆说可以用1000元押金作为赔偿,不再让陈佳退押金了,可是陈佳认为1000元根本无法弥补损失。就在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的情况下,王喆与其女友便在房东陈佳不知情的情况下搬离了房子。
房东陈佳一怒之下将王喆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喆其赔偿自己房屋及家具损失费用共计12000元整。那么法院将如何审理这起特殊的案件呢?
法律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22条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喆与房东陈佳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了由承租方负责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法院在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后,依照法律判决被告王喆赔偿原告陈佳房屋及家具等损失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