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从学生受伤来剖析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 武汉张鹏律师

作为学生来说,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教育机构度过的,这个教育机构就包括一些托管班、培训机构、幼儿园、学校等一切从事教育培训相关的机构,但今天来讨论的话题还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这个才具有典型的意义,同时,因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增多,导致学生在机构受伤的比例也在增加,且一般的年龄都是在10岁以下的学生,他们尚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一旦受伤,对于个人未来的成长发展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作为教育机构来说,也会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多方陷入不愿见到的受损局面。

在伤情方面一般都是以牙齿断裂、面部抓伤为主,这些伤情极难恢复、都需要后续治疗,有的可能会伴随一生,影响巨大、损失巨大。

下面以一则真实的法院判决来为大家剖析此类案件,以期让教育机构、学生家长等各方能够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进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原告诉称的事实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均系被告某某小学学生,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在课间休息做游戏过程中,被告江某某趁原告郑某某不注意从后面将其推倒,导致原告牙齿颈折。原告受伤后,先后到该县人民医院及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1月26日到该市普爱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前后需修补6次,预计后续治疗费3万元。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损害。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江某某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出院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509.9元、就医交通费1552元、鉴定费70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2000元、后期医疗费3万元、伤残赔偿金53140元,合计90221.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某辩称:

1、原告对于双方游戏发生推倒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答辩人的过错;

2、原告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对于故意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3、被告藕塘小学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原告及被告入校后缴纳了保险金额,应当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划分责任;

被告某某小学辩称:

1、郑某某与江某某在学校做游戏,导致郑某某受伤,班主任及学校在事发后积极对原告进行协调治疗,但是原告方父母却故意躲避治疗,后送到该县人民医院,我们向主治医生详细了解郑某某的受伤情况,并请求其妥善处理郑某某病情。

2、学校愿意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庭明确学校责任,对于后面变更的数额,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均系某某小学M班学生。2014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课间休息一起做游戏时,被告江某某趁原告郑某某不注意将原告从后面推倒在地,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游戏同伴扶到教室,并报告老师,但老师没有对原告郑某某的伤情进行处理,也没有联系双方父母;原告在学校上完当天课程后,回家也未告知父母。其父母于事发后第二天发现原告牙齿不对劲,遂问原告,原告才将在学校被同学弄伤的事实相告。其父母遂带原告先后到该县人民医院及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13.6元,交通费542元。原告郑某某之父郑某1于2014年12月8日与被告某某小学、被告李某某协商对郑某某病情进行鉴定。该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原告郑某某构成拾级伤残。后经该市普爱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郑某某不构成伤残,但需要后续治疗费3万元。被告李某某已垫付1000元医药费。

对原告郑某某的受伤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2,513.6元、伙食补助费32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42元,陪护费6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合计34,675.6元。

以上查明事实有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藕塘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制度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江某某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原告未注意的情况下从后面将其推倒,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无力承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某小学应当尽到全面管理教育责任。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玩耍的场所在被告某某小学的旗台,被告某某小学没有注意到原、被告所玩游戏的危险性,也没有及时予以制止,特别是在游戏同伴报告班主任该事故后,学校未及时告知双方家长,亦未组织施救,没有尽到最大限度地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郑某某和同班同学在危险场所进行危险性游戏,受伤回家也未告诉其监护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细致管理自己子女的义务,导致原告伤情延误,对于损失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应当对自己所发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及原、被告方的主观过错及过错行为,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江某某、李某某承担45%的责任,被告某某小学承担35%的责任。

因侦查机关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民事赔偿依据,且双方均认可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因此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但对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误工费的损失,因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告郑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治疗伤情需要成年家属陪同,因此酌情认定其家属陪护费为600元。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以及转院治疗情况综合原告方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具的诊断意见的时间,酌情认定原告方一共往返该市四次,交通费总计542元,虽然原告受伤没有住院,但往返该市多次,必然发生伙食费用,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酌情认定其伙食补助费为320元。被告江某某方提出原告应先进行保险理赔,因未提供详细保险事实,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15,604元,已赔付1,000元,尚欠14,604元;被告某某小学赔偿原告郑某某12136.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郑某某自理。上列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原告郑某某负担50元,被告江某某、李某某负担150元。被告藕塘小学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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