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一新闻《男子受外伤住院 报销费用需证明“自己伤自己”》,我在想,国家不是都发通知了么,取消了诸如你妈是你妈,你儿子是男的等诸多奇葩证明,怎么还有这么奇葩的事出现?
不解之余,想起了帮办公室一同事上报工伤的事。
去年秋天,阴雨绵绵,办公室门前的小路有些地方都长苔藓了。
一同事因为上班时间快到了,急匆匆的抄这条小路想赶点打卡。结果呢,不留神,摔了一跤,爬起来后手掌疼痛难忍,还是坚持打完卡继续上班。后来实在是疼的不行,跑去看医生,诊断骨裂,须修养三个月至少。
由于我是单位考勤员,这位同事把情况给我说明,同时让我给他报工伤。
我电话打到单位负责办理工伤的工作人员处。
他拿起电话,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事”。回答完毕又问“见证人是谁”。
我办公室在单位的最里头,想着快上班的时间应该没有过路的,于是答曰“应该没有见证人”。
电话那头说,不行,必须有见证人。
无奈,我给同事电话,同事疼的要命,骂爹骂娘的想出了一个可能的见证人。于是,我再回复。结果问题来了,见证人必须写书面证明,阐明此事发展经过。
事情还没完,那位工作人员接着又给我说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两小时上报,才能申请工伤,而我超了时限。说真的,我骂人的心都有了。整个事情从发生到我上报也就不过三个小时吧。起初摔倒谁也没料到这么严重啊?早知道要求多多,谁还等到去医院确诊后才上报呢!
此事还没完呢,他接着又说如果报工伤了,我所在部门和部门领导都不能评选本年度先进。我心想,先进重要还是人的伤重要?
就因为这个报工伤,我频繁地给同事电话问情况,忍受着他的各种骂法(当然不是针对我)。还得及时跟办理工伤的工作人员联系,反复说明情况,同时不得不忍受着他那一副我就这样的态度。
好在最后发展的结果是按照工伤上报了。只是,我真的不明白,本来就是在上班时间受伤然后想报工伤,就这么简单的事为何过程那么曲折程序那么繁琐呢?
也希望单位能与时俱进,简化流程,向国家政策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