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主甲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天甲的儿子乙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甲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将行人丙撞倒在地,致使其受伤住院,评定为十级伤残。
此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的儿子乙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害人丙随后将甲乙父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次交通事故是由被告乙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所致,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除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保险人还有权对所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该强制保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应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显然不属于合法驾驶人。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此类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引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作为免责的理由,
因该条款属于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格式条款,即使合法有效,也仅在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即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
况且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通过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予以免除。
综上,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