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是法国著名思想家、结构主义大师米歇尔.福柯的代表作之一,福柯自己将其视为“我的第一部着作”。本书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和现行法律综合体的发展系谱。
本书法文书名“Surveiller et punir”,(直译为监视与惩罚),在福柯本人建议下改为了“Discipline and Punish”。这里的“discipline”即可做名字亦或做动词,具有纪律、教育、训练、校正、训诫等等多种意义。本书用大量篇幅对这个词进行了深入诠释。
福柯在本书中,将惩罚权利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世纪末和“旧制度”时期作为王权武器的酷刑。本书以1757年因刺杀国王而被判处死刑的达米尔为例,描述了一幅在我们现代人看来残忍至极的死刑过程。罪犯乘坐囚车,身穿囚服,手持两磅重的蜡烛,被送到格列夫广场的行刑台上。行刑人首先用烧红的贴钱撕开罪犯胸膛和四肢上的柔,用硫磺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再将融化的铅汁、滚沸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对犯人行刑分尸,撕裂肢体这一过程非常困难,最后只能采取用匕首分别切断其关节的方式将其撕裂成四块,最后将尸体焚毁。行刑过程持续了一整天,直到晚上十点半才将最后一块需要焚毁的肢体彻底焚毁。
第二阶段:18世纪末,包括法国大革命时期人道主义的“再现”式惩罚。由于残忍的公开处决受到大量哲学家、法律学家、律师、法官及民间人士的公开抗议和请愿,最总被禁止,而惩罚的形式又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取而代之的是相对温和的惩罚方式。改革者设计了一整套根据罪行而加诸于罪犯身体上的相应刑罚制度,如:滥用公共自由的人应被剥夺个人自由;滥用法律和职务特权的人会被剥夺公民权;凶杀者处以死刑;纵火者处以火刑等方式。这样,便明确确立了一种象征联系的原则,即:“在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建立严格的关系”。
第三阶段:19世纪开始的、使用现代规训技术的监狱和普遍化的监视。如列昂.福歇制定的“巴黎少年犯监管所”规章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第17条:犯人作息日冬天从早上6点开始,夏天从早上5点开始。每天劳动9小时,学习2小时。作息日冬天晚上9点结束,夏天晚上8点结束。第18条:起床。第一次击鼓时,看守打开囚室门,犯人必须起床穿衣,并保持肃静。第二次击鼓时,他们必须穿好衣服,整理好床铺。第三次击鼓时,他们必须整队出发,到小教堂做晨祷。每次击鼓间隔5分钟。第20条:劳动。夏天5点3刻,冬天6点3刻,犯人到院子里洗脸洗手,领取第一份面包。随后,他们编成劳动小组开始工作。劳动时间夏天必须从6点开始,冬天必须从7点开始。”
我们可以从上面三个阶段看到一个事实。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这是一种“人性的胜利”,惩罚也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取而代之的是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利用监狱、法规等,以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规范、改造罪犯的人格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