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首批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而起诉顺灏股份公司索赔的股民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后,对方不服判决结果随即提起上诉。年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投资者胜诉判决,依法驳回顺灏股份的上诉,投资者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2012年3月1日为顺灏股份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顺灏股份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调查通知书》的次日即2016年4月29日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公布了涉及信披违规的事实,2016年4月29日的公告足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解释虚假陈述行为的效果,对投资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故认定2016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故,在2012年3月1日到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顺灏股份股票(002565,原上海绿新),并且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顺灏股份股票的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此外,考虑到期同期市场存在熔断等因素,故酌情扣除20%系统风险,判决顺灏股份向投资者赔付80%的损失。
顺灏股份近期公告称: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从上述公告内容看,顺灏股份针对投资者赔偿事宜的态度是诚恳和积极的,即考虑到了如何兑现对投资者的赔偿,又兼顾了公司自身的利益,是一种负责任的表态。
顺灏股份在2016年7月27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至2019年7月27日届满,期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以提起索赔。由于已经有了胜诉判决,后面参加索赔的诉讼进度会相对加快,拿到赔偿的时间也会相应缩短。通过起诉索赔来维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广大受损投资者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建议积极行权,尽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良机。
更多详情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围炉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