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王先生与李太太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留给未成年儿子小明,待小明成年后即办理过户手续。两人离婚后,王先生很快再婚,并以收入减少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予子女的约定。
问题
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这项赠予能撤销吗?
答案
不能撤销
法律规定
看过前面文章的读者可能记得,一般房产的赠予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依据是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不适用合同法有关任意撤销赠予的规定。
解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