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论大小,无论经营好坏,投融资都是一门必修课。大一点的企业有法律顾问或法务,能为合同把把关,但交易流程中经常出一些小问题;小一点的企业就全靠实控人的经验了,无事则已,有事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最终散伙。基于此,我把实务中处理过的投融资纠纷抽象成一个个小案例,以期实控人或投融资负责人读后,能够在实践中有所警惕和预防。
本文是第一篇,后续会不断增加新案例。
一、临到跟前反悔
实例:A公司想投资一家酒店,需要对外募集资金2000万。A公司制作投资意向书,投资人也签了。但在签订正式协议前,投资人反悔了,该项目流产。A公司想让投资人承担一些损失,但投资意向书中却没有相关条款。
建议:在投资意向书中专门制定了一个“投资意向保证金”的条款。投资人想要投资该项目,需要向A公司支付占投资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待双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后,该保证金转为投资款。如果投资意向者中途放弃投资的,则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恶意并购者
实例:A公司引入了投资者,投资者进入后逐步获得A公司的控制权,原控制人丧失控制权,公司管理层也被替换。
建议:1、将所有权和投票权分开,即设计双重股权。通过双重股权的设计,管理层就可以在占有少量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仍能拥有较多投票权,从而保持对于公司的控制。
2、在公司章程中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利(部分替代股东大会职能),同时将管理层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数量与公司业绩挂钩。
三、特殊监管导致交易延期
实例:A公司的原股东B拟将所持股权转让给C。但在B与C之间的尽调、付款等都已完成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暂停审批股权转让。拿不到监管部门的审批函,就无法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
建议:B与C应及时签署协议,确认因监管原因导致履行期限延长,互不承担责任。并且,双方对完全交割前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谁管理公司的印章等重要资料、股东权利义务归于哪一方等进行确认。
四、股权互持
实例:A为一家有限公司,B为一家合伙企业。A,B通过相互持股方式来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B的实控人通过合伙人会议将A除名,A的投资损失巨大。
建议: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A若以持有B企业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对方股权,则B可以很容易将A踢出去,A无法真正享有股东权利。建议在互持合作中,避免以合伙企业为互持载体,或者在合伙协议对除名、合伙人会议表决等进行详细约定。
五、对赌协议
实例:股东A(实控人)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B(投资人),股东B和公司签订入股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每年需要盈利【 】万元,如果不能达到该数额,则由股东A负责补齐该利润,并进行股东利润分配。随着市场行情变化,公司已确定无法实现上述利润。按入股协议,股东A需向股东B支付高额现金。
建议:以上条款就是对赌协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尚无定论。但是,建议实控人在融资时,重点审查是否有对赌协议,条件不成就时的支付金额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
如果实控人已经签订对赌协议,且预期不可能达到约定的条件,建议实控人早做决断,以和解或诉讼等方式尽早解决,避免时间越长,损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