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致使个人信息泄密,能否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1月1日起施行,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两高”司法解释对此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网络时代开始发展时,随之而来的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问题值得大家考虑,网络安全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用户持续思考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在科技飞速发展之下,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随时随地都面临着信息泄漏的问题的用户得到了国家对于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一样,可以安心上网。
从最开始的Facebook泄露用户信息案件开始,用户信息安全问题便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现在大数据时代下,每个人都像一个透明人一样没有隐私,大数据可以看到用户的家庭住址,姓名电话甚至财产状况,还通过用户浏览记录计算出用户的喜好、身材甚至性格特点。这些都是大数据时代难以避免的,但是各个平台是否能够保障这些信息不被坏人盗用,还是大家所担忧的问题。
科技的进步必然会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在保证科技进步的同时又该如何保证公民的隐私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不仅在法律方面应当制定相关条例对此加以限制,还需要对大众传递保护个人隐私以及不要轻易泄露他人隐私的正确指导方向。让网络平台变得越来越安全健康并且很好地服务大众,才是最初发展网络初心。
文/重庆大学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