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毕业走出法学院的大门时,你的眼里不再有男人和女人,只有原告和被告。”
据说这是某知名美国高校法学院的校训,乍一听挺奇怪的,细细思之,大有深意。我觉得,其中最主要的,是告诉走出象牙塔的法学院学生们,只有“法学思维”“法学家思维”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律师思维”。
如果说法律思维涉及的是“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这三大类问题,那么法学家思维的侧重点在于研究“为什么”。它也研究“是什么”,但研究“是什么”目的,说到底还是为了研究“为什么”。律师思维的侧重点在于研究“怎么办”。它也研究“是什么”,其目的最终还是为了研究“怎么办”。
因为法学家需要研究理论,需要建构理论,需要提出理论模型。而律师需要搞清楚怎么具体维护权益。
与一般职业相比,律师肯定是最具有法律思维的群体之一。但是,对于律师来说,仅有法律思维是不够的。因为一般的法律思维,是所有的法律职业,甚至很多社会人都应当具备的。
就像法官、检察官思维具有独特性一样,律师作为法治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在野法曹”,因其在社会中的独特作用,因其在社会中独特的生存模式,必然具有一些它自己这个行业所独有的,或所特别强调的法律思维,我将其称为“律师思维”。
这些思维,是支撑律师职业独特性的基本因素之一,是将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分的思维层面的基本特征,是律师行业基本的职业属性,也是指导律师避免思维误区、少走弯路,直达律师服务目标的捷径。
掌握这些思维,并熟练应用,最终让这些思维成为自己制定方案、调查事实、梳理思路、说服法官,做到“防范风险,解决难题,创造价值”的基础思维方式,是做好一名合格的律师所必须的。一位律师从考取职业资格,进入律师行业,通过实习考核,拿到执业证,到成为一名合格并渐次优秀直到卓越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这些思维从形成到强化,再到应用娴熟,直至浸入自己骨子里,渗透进自己一言一行的过程。
这些思维方式,是这个职业所独有的,是这个职业的能够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之一。
作为一种职业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可能是这个职业的从业者很多人都适用的。但这种适用,很可能处于一种不自觉的状态。这种适用,尽管已经很大程度上显示出了思维方式的威力,但并非这个职业所有人,在做每一项法律服务的时候,都能够自觉适用的。看看那些在律师职业中的佼佼者,无一不具有较强的律师思维,无一不是律师思维的践行者。
一个职业的完善和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导思维方式的完善和成熟,取决于其主导思维方式其在多大程度上为其从业者所熟练掌握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