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何曾想到跟丈夫协议好的‘假离婚’,最后竟变成了真离婚”。
——当事人王女士
【编者语】
爱情是一件浪漫的事,而婚姻,却是一件庄严的事。
婚姻原本应该是两人爱情的结果,但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快餐爱情的普遍、现实生活的压力等原因,现在很多人追求婚姻并不是因为爱情,而是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利用婚姻,导致婚姻的小船犹如波涛汹涌的海面上的一叶孤舟,说翻就翻。
我团队罗淼律师目前就承办了一件因为“假离婚”买房而导致的真离婚案件。
【案件重现】
张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一对和睦夫妻,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多购置一套房子,而又不受房屋限购政策影响,于是两夫妻想出了一个破招---假离婚。
两人还就“假离婚”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双方在婚内育有一女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王女士。
“假离婚”后第二天王女士就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给开发商购买了第1套房子,然后紧接着出售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将获得的房款购买了第2套房子,并且这两个房子都在王女士个人名下,单独所有。
“假离婚”期间,张先生也是经常给王女士大额转账,两人生活还算融洽,好像谁都不曾记起两人在法律上已经不是夫妻关系。
好景不长,购房2年后,王女士又为张先生诞下一女,本来是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但张先生对于王女士没有生儿子心怀不满,欲同王女士离婚,并要求认定第1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第1套房子。
【案例分析】
罗淼律师接到王女士的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分析,除了分析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外,为了帮助王女士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罗淼律师共分析出本案可能涉及的争议点:
(1)分割第1套房子;
(2)分割第2套房子;
(3)要求男方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针对第(1)个争议点
作为王女士的委托方,罗淼律师主张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房子是否在双方名下,二是双方是否共同出资,且有无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合意。
在本案中,针对第1套房子,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而“假离婚”后王女士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转钱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显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应当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第(2)个争议点
第2套房子虽然是用出售两人名下的房屋款所购,但用出卖的房款购买新的房屋并不是双方合意,因此,张先生仅可以要求王女士返还出售两人名下的房屋所得款项中的一半,但不可以要求分割第2套房子。
针对第(3)个争议点
由于离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名女儿,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2个女儿的抚养费(大女儿5岁,小女儿2岁)。
【案例结果】
本案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法官认定本案可能涉及多个诉讼,因此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提出让王女士给他100万元现金,他就不再针对“假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提起诉讼,但罗淼律师考虑到第1套房子张先生无权分割,第2套房子张先生可以拿到70万元的购房款。
同时张先生应当给两女儿抚养费,若一个月按2000元计算,到两个女儿成年,其教育费、医疗费等则共计100万元,此100万元与张先生应得的70万元相互抵扣后,张先生还需要给王女士30万元。
因此张先生的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为:王女士给张先生40万元,张先生每个月支付两女儿抚养费。经过多次协商,此调解方案最终获得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也以此结案。
【律师说法】
所谓夫妻双方协议好的“假离婚”,实则夫妻双方领到的是民政局盖章认定的离婚证。所以世界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有的“假离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真离婚关系。
罗淼律师呼吁所有的亲朋好友,婚姻本来是法律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一旦“假离婚”,婚姻就失去了这层保障,所以不论夫妻是因何种理由或何种利益而采取“假离婚”,在法律层面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后记】
本案虽然很好的为当事人王女士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但结案后,罗淼律师也对王女士做出严肃的告诫,希望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切勿再动歪脑筋,要做一名懂法的好市民,给两个女儿树立好榜样。
好啦,这期的案例分析到这里就结束了,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更有不间断更新的法律知识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