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乎所有的语言中,理性一词都有两种不同的用法。第一种用法与主张和说明有关。某个主张若是以前后一致的内在逻辑和合理假设为依据,我们则可称该主张是理性的。
第二种用法则是与决策有关。这一用法要复杂得多。迄今为止,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仍然未能敲定一个广泛认可的直接定义。目前提出的定义几乎都存在缺陷,要么太严格(以致很难想出有什么决定可以达到该类定义对理性所设定的门槛),要么太宽泛(以致几乎一切可能的决定都达到了理性的标准)。
试考虑以下几个示例:
定义一:假如就某人所知,TA所采取的某项行为为其带来的物质利益(或回报)没有其他行为可以比拟,该项行为即时理性的。
定义二:假如就某人所知,TA所采取的某项行为为其带来的益处(或福利)没有其他行为可以比拟,该项行为既是理性的。
定义三:假如根据行为发生时的主要情况,某人采取的行为为其带来的进化优势没有其他行为可以比拟,该项行为即是理性的。
认知/分析思维几乎完全可控,生理感觉则几乎完全不受以示控制,而情感却介于两者之间。我们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对情感施以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无法做到完全控制。
恐惧、悲伤和悔恨等情感可定义为自发性情感。与之相对,愤怒、嫉妒、仇恨和共情(即感受他人情感体验的能力,对象甚至包括我们并不熟悉的陌生人,这种奇特的现象在进化过程中源远流长)等情感是社会性情感。自发性情感影响自我的决策,而社会情感对自我和他人的决策都会产生影响,由此可以引出情感结构中最重要的一环:建立承诺的能力。承诺的概念源于这样一种看法:在冲突双方中,假如一方可以说服对方相信其一定要取得某种成果的决心--即便伤及自身也在所不辞,这一方即占有优势。承诺的关键原则是,做出承诺的一方须是真心愿意承受必要的牺牲。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
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他们的生死操控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他们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们采取了“我们反对他们”的态度,把解救者当成了敌人。
人是可以被驯养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