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主编咬身份证的错误也不全对
2月5日,知名学者刘耘博士的微博发布的一条2010年的旧消息《二代身份证被〈咬文嚼字〉主编指出四处语病》,在网络上引起很大反响。
在由华东师大文学研究所、上海市语文学会等举办的“中文危机与当代社会”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严厉批评当下汉语使用的混乱。上海《咬文嚼字》主编郝铭鉴指正二代身份证有四大语病:
一、混用“公民”和“居民”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公民身份号码”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
三、用“出生”来指某年某月某日不规范。“出生”包含了出生地与出生日等要素,若要指具体的生日就只能写明是“出生日”。
四、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限”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是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一说。
第二个问题涉及法律文书中常用的术语,碰巧是我曾经留意过的,当天我就在微博上表达了不同意见。现就此问题详细说一下个人观点。
究竟是“身份证号码”还是“身份号码”?
第一代身份证上用的是“编号”,约定俗成的表述是“身份证号码”。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我记得,第二代身份证启用前,有关人士曾专门及此问题。
其实不难理解,此编码并非证件的号码,而是公民——人的编码,你的社保卡、驾驶证上也是使用这个编码。
身份是包含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要素的一串信息,身份证只是记载身份信息的载体之一(户口簿也是),不能等同于身份。打个比方,丢了身份证,只是丢了身份信息的载体之一,而身份是伴随你一生的,丢不了。
类似地,美国没有身份证制度,但美国公民都有个伴随终生的社会保障号。
所以,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咬文嚼字》主编咬错了,混淆了身份与身份信息的载体。
用“身份证号码”算错吗?
用约定俗成的“身份证号码”算错吗?个人认为也不算错,公民身份号码确实也可以视为身份证的编号,起码没有歧义,但不规范。
就我所见,大量律师仍然使用“身份证号码”的表述,但法院的裁判文书就几乎见不到如此表述了。两相比较,不得不承认,总体上律师工作的严谨程度确实不如法官。
律师工作要求严谨,我在律所内部培训中,一直强调起诉状等要注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法律文书中,应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表述。
身份证的最大不足是把信息分别印在两面
一面即有足够空间容纳这些信息,为什么要印在两面?我百思不得其解。
这样并不方便使用,更大的问题是复印身份证时被迫正反面各复印一次,每年因此而浪费的能源是天文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