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相较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区别明显,接待当事人也是如此,尤其是第一次接待,不仅是一起成功辩护必不可少的良好开始,而且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接待环境、态度、方式等细节的展现直接决定了业务机会和潜在客户的形成。那么,如何在第一次接待中成功赢得接待对象的信任并达成委托呢?笔者结合自己的执业体会撰写本文。
一、应当熟知刑事案件第一次接待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高危害性和辩护工作的高对抗性以及诉讼程序鲜明的节奏性决定了律师第一次接待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四个特点:
一是当事人多被羁押,家属心理急迫应对失措。刑事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危害性、危险性和突然性,一旦案发,侦查机关通常会对当事人即时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扣押、查封、冻结财产,后果非常严重。『大难』骤然临头,当事人和家属往往张慌失措,不知如何应对。尤其是熟悉案情的当事人身陷囹圄,无法向外传递全面、准确的案件信息。一方面是家属托关系、找朋友,四处求告,急迫的想在第一时间给亲人以最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又因为得不到专业、及时、有效的指导而坐失良机,错过律师介入的『黄金』时机,导致后期辩护难度增大,甚至滑向难以逆转的深渊。
二是信息杂乱残缺,律师难以获知详实案情。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高羁押率导致律师在第一次接待时往往只能见到其家属、朋友、同事而见不到本人。由于没有亲历案件,这些人向律师陈述的案件信息往往残缺而杂乱,有的是听当事人日常生活中透露的只言片语,有的是从所谓的朋友、关系处打听来的内部消息,还有的干脆对案情,包括涉嫌罪名、羁押场所、侦查机关等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要求接待律师必须具备敏锐的逻辑分析和判断能力,并辅以丰富的实务经验,才能管中窥豹、一叶知秋,从杂乱无章、残缺不全的信息中梳理出比较接近客观事实的案件全貌,进而形成相对正确的辩护方向、思路和具体的应对措施。
三是案件节奏鲜明,辩护工作必须步步跟进。刑事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各个环节又有不同的辩点,如:初查时可以就不立案辩护;立案后可以就撤销案件辩护;报捕时可以就不批捕辩护;随着案情的进展和变化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决定案子的走向和结果,一旦错过,连亡羊补牢的机会都没有。如笔者的一位涉嫌非吸犯罪当事人张某涉案金额2200多万,获利近30万,因为成功实施不批捕辩护被取保候审。而同样是涉嫌非吸犯罪,另一名嫌疑人张某某涉案金额只有128万,非法获利不到2万元,却因为错过批捕辩护节点,已经被羁押两年多也无法办理取保候审。
四是刑事风险突出,律师和家属容易触碰法律红线。刑辩律师都认可『黄金37天』的说法。但黄金37天并不是固定的37天,只是一个概括性、具有表征意义的规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越早越好,越早,辩护工作就越主动,对当事人也越有利。因为律师及时介入后可以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应对办案机关的侦查,客观上与侦查机关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很容易给辩护律师带来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风险并不是单一的来自办案机关,很多时候也会来自于当事人或其家属。每年都有律师因此折戟沉沙,锒铛入狱。因此,律师必须谨记『机遇与风险并存』的道理,在接待时一定要谨言慎行,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一方面,要依法辩护、合理建议,不能给接待对象出馊主意、想歪点子;另一方面,还要向接待对象明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贿买证人和串供等妨碍侦查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应当有的放矢的做好各项准备。
首先,要学会挖掘案件信息。接待工作的重头戏是就接待对象陈述的事实做出专业的法律分析,阐明辩护的方向、思路和具体措施。这就需要律师必须熟知与个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标准。但法律、司法解释、政策、判例浩如烟海、时有变动,人脑不是电脑,没有人能够将这些知识全部储存在大脑里。因此,为了有针对性的做好接待前准备,律师应当利用各种机会,通过介绍人、电话、微信、网络等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案件信息,然后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关的法律研究工作。这样才能在接待时展现出淡定从容、言出法随的专业素养。
其次,要充分了解接待对象。好的接待效果一定是需要『看人下菜碟』的。接待对象的人数、性别、年龄、经历、身份、性格、情绪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都是接待工作需要关注的内容。如:接待的场所是在办公室还是在会议室;接待的环境是不是需要特别布置;接待是以我为主、步步引导,还是耐心倾听,适时发问等等。对接待对象了解的越多,接待时就会越从容,越易于以专家的身份掌握主动、把控节奏。了解接待对象的渠道很多,可以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可以技巧的通过电话直接询问和分析感知,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等等。需要了解的信息因人、因案而异,但最基本的应该包括以下信息:接待的人数,姓名、性别、与当事人的关系、有没有委托权;接待对象的年龄、经历、身份,以及接待对象有没有咨询或委托过律师等。
第三,要切实做好法律研究。当事人找律师的目的是帮助解决问题。因此,律师的专业素养如何,能不能敏锐的把握案件焦点、理清事实,娴熟、确定的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判断,逻辑分明的确定辩护的方向、思路、措施,是接待对象认可律师的最重要参考。所以,律师应当结合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充分利用接待前的时间,覆盖性的做好充分的法律研究,包括查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没有指导案例时应当查询类似案件的司法认定。如果能找到与侦查机关同级的法院或是上级法院办理的类似案例那就最完美了。
第四,要重视接待场所和仪表。接待场所最好选择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凭借主场优势占据一定的主动。同时,更重要的是律师的仪表。法律素养是无形的,甫一见面,接待对象无法准确评判律师的专业能力,但人们通常会认为一个仪表整洁的律师的专业精神一定会高于一个外表邋遢的律师。因此,律师应该通过展示一些有形的非法律要素来给当事人留下良好的专业形象。男律师应当发型稳重、面容整洁、不留胡子,着西装、系领带,穿深色、不露脚趾的皮鞋和深色袜子。女律师在前述基础上还要注意鞋跟不宜过高,化淡装,喷淡淡的香水,佩带简洁不夸张的项链、耳钉等首饰。
三、应当有据有节的充分阐述意见建议。
接待对象是求助方,律师是专家、是帮助方,应该当仁不让的主导接待全程,控制接待节奏,做到:话题不偏离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内容不遗漏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原因、结果等关键要素。
第一,要认真听当事人陈述,适时引导纠偏。由于接待对象大多不具备法律思维,对案情了解不全面,往往不知道应该说什么、重点说什么,甚至还会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故意或无意识的避重就轻,不该说的说了很多,却又漏掉一些重要的信息。这就要求律师既要有耐心倾听,不轻易打断,充分体现对接待对象的尊重、理解和同情,又要把握接待效率,适时进行有技巧的发问和引导,还要结合自身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残缺的信息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补全,尽可能的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第二,要仔细看法律文书,把握分歧焦点。当前,刑事辩护最有效的是事实之辩、证据之辩和法律适用之辩。如果说接待对象陈述的事实是残缺、无序的,那么法律文书恰恰能够在一定程序上予以弥补。法律文书的特点是反映的信息客观、明确、有序,但不一定全面、真实。因此,看法律文书,一方面有助于律师从比较宏观的角度了解涉嫌罪名、确定办案机关和羁押场所、把握当事人诉求与办案机关之间的冲突之源和矛盾焦点,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又需要将思维的目光在法律文书和接待对象的陈述之间往复梭巡,通过反复的区分比对,发现矛盾、探寻真相、找到辩点。同时,看法律文书要掌握技巧,如:侦查阶段要查阅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审查起诉阶段查阅起诉意见书;一审阶段查阅起诉书;二审阶段查阅一审判决书;再审阶段查阅案件再审决定书、生效判决书等。具体到每一份法律文书则要着重看办案机关、羁押场所、涉嫌罪名、签发时间、强制措施期限和“经查明”和“本院认为”等内容。
第三,要重点问案件细节,突出犯罪构成。接待对象的陈述大多都是基于本能的原生态陈述,想到哪说到哪,既杂乱无序,又残缺不全,通常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判断价值,特别是很多重要的细节要素往往一带而或不述及。因此,倾听之后的发问(包括核实性发问)是整个接待过程中最能体现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环节。律师应当结合自己的初步判断,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以时间顺序为轴,区分事实、证据和程序三个层面,逐步展开由点及面的发问。如果能够做到像展开画轴一样,通过提出一个个问题,循序还原出案件的事实真相,一定能够震撼到接待对象。
第四、要充分谈意见建议,言之有据有节。接待最后,律师应当向接待对象讲述自己的法律分析、判断和初步的辩护方向。这个环节最能彰显法律功底,律师必须清楚自己法律专家的角色定位,忌谈关系、做承诺、半遮半掩和信口开河,努力做到每一句话都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每一句话都紧扣犯罪构成的要求。视个案不同,意见的内容应当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上主要是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每个阶段的办案期限,需要把握的辩护节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羁押场所的生活状况和需求等。实体上主要是犯罪构成、定罪标准,量刑情节等,如无罪、前科、自首、坦白、退赃、赔偿、谅解,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