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了,这不是标题党。
两年前(2015年),福建一名年仅6个月大的女婴遭25岁远房堂叔性侵,熟人作案,堂叔被判五年。当时大家都说要求重判,结果二审不认为此案属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的加重情节,最后还是五年刑期。结果两年后我又看见了这样的案件,我很难过。
今天才看到这个视频:浙江奉化王女士家16个月大的小孩惨遭性侵。小孩子的阴道后壁和会阴体的撕裂伤非常严重,需要进行紧急清创缝合。
视频里的妈妈已经泣不成声,怀疑是熟人干的:“有个人我们是认识的,他也是在菜场里做生意的,有的时候会抱女儿玩。这回也是抱女儿出去玩,差不多40分钟才回来。当时宝宝手上拿着糖但是目光很呆滞,我给她换衣服,碰到她下体,她有点不高兴,尿不湿的血已经渗到里面去了……”目前,奉化溪口公安分局已抓住嫌疑人,案件正在审核中。这样的案件,显然触痛了全国父母,当然还有其他人最敏感的神经。
又是熟人!
“宝宝,找事咱们隔壁的王叔叔,快叫‘叔叔’”
“叔叔。”
“以后见到王叔叔要打招呼,知不知道?”
小孩子什么都不懂地抬头眼巴巴地看着眼前这个妈妈口中的王叔叔。
我们中国似乎自古以来有着这样的一个礼仪传统,我们都非常“热衷于”让我们的小孩按照我们的指点早一点懂得社交礼仪,早一点儿懂得中国的这个社会人情,这样也能显得自己作为家长的教育有方。做得好,嘴甜甜的,就是成了大家口中的“比人家的孩子”;做得不好的,不热情,自然而然地就成了“熊孩子”。
但是,又有多少的小孩子去愿意做这些嘴皮子上的“义务工作”。我小时候就吃过不少这样的苦。当然,我并不是讨论这个问题。面对熟人,显然,我们家长就从心理上放松了戒备。孩子被抱出去四十分钟,显然是太过于相信这个熟人。最起码这四十分钟的戒备是空白的。怕是一个小时,或者两个小时才会担心吧。但是,事实上有些人,他并不是嘴上的“好叔叔”,“好大爷”。
我们显然不能用这种传统的礼仪人情绑架了我们对于一个人品质的怀疑。因为孩子相信的只有自己是父母。而且这种信任是可以传递到父母的信任上去的。同样怀疑也是如此。有了孩子的父母,麻烦就再重新认识一下身边的熟人。
法律并没有辜负你的信任,而是没有达到你的期望
再根据前两年的案例来看,最大的可能应该是猥亵儿童罪,判刑五年而已吧,没准劳动改造的好,花些钱,还能减刑的吧。而那个时候这个孩子也就才开始上小学而已。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一度怀疑,这个作案的嫌疑人是不是恋童癖。如果是恋童癖,还能从心理上去让认识这个人的犯罪,但是如果不是的话,这样的人简直就是一个禽兽。看到这样的案件,让我又重新看了《素媛》——涉及2008年以及2012年韩国两起真实案件。韩国在此之后对法律做了修改。
我国有3.2亿未成年人,遭受广义性侵犯的有3000多万人,遭受插入式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多达300多万人。如果不提高犯罪的成本,法律的量刑达不到我们的期望,那这些孩子的未来未免就显得十分的廉价。
良心和爱心是靠不住的
我国对性侵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儿童福利体系建设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口号多,行动少。现在急需高质量的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已有的相关法律中,倡导性条款多,而实用性条款偏少。另外,一些律师为了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不得不进行刑事和解,以从轻量刑换取经济补偿。
化学阉割或者物理切片都解决不了的问题,良心和爱心又怎么靠得住?没有体制保障的儿童保护是无法持续的,也是粗浅的。虽然制度并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但是总是比人心来得靠谱。法律是用来保护好人,制裁坏人的。法律讲究正义与公平,但是更应该讲究温暖人心,让好人觉得有一种安全感。
别说我是“美国吹”,在美国,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有一套完整的举报机制,没有起到监护作用的父母,一旦被邻居举报,将有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虽说身为父母不希望孩子出现意外,但是发生了就意味着父母也有过失的地方。
我们或许应该明确一点的是,孩子不仅属于一个家庭,孩子更是属于一个国家。说句不好听的话,孩子也是一个国家的资产。教育保护孩子不单单是一个家庭的责任,国家制度在此之上更需要有所进步。还要后续的心理上的治疗,都是不能忽视的问题。就像《素媛》里面说得那样,“最孤独的人最亲切,最悲伤的人笑的最灿烂,这是因为她们不想让他人遭到同样的痛苦”。我们应该要懂得Ta们内心的孤独,才能更好地保护Ta们和其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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