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国家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89]公发15号)作了重申:“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不以身份证为准,而是分别“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七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