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作为财产刑,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对被告人处以经济上的惩罚,也以此摧毁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在刑法中,多数罪名所对应的罚金刑并无明确范围,而是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是也有明确了罚金范围的,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倍比制和限额制。
所谓倍比罚金是指以犯罪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某一数额指标为基数,确定一定的范围,如刑法第140条中的“并处或单出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所谓限额罚金是指刑法条文在叙述法定刑时,直接明确罚金的上下限,如刑法第196条中的“并处伍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金”。
问题在于:在共同犯罪中,对各个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是分别受倍比罚金或限额罚金的限制,还是对所有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总额受倍比罚金或限额罚金的限制?如:共有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为40万元,构成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是对五名被告人共同判处的罚金总额在20万元-80万元区间,还是对五被告人分别判处的罚金均为20-80万元区间。当然有重叠的区间,对于重叠的区间不在讨论范围之内。换个极端的情形,是否可以对五被告人分别判处80万元的罚金(暂不考虑区分主从犯)?
一种观点认为,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是针对具体的被告人,主刑和附加刑都是刑罚,罚金作为附加刑也应针对各个被告人,对各个被告人所确定的罚金数额自然应在刑法所明确的倍比区间及限额区间。但,笔者认为对所有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总额应受倍比罚金和限额罚金的限制。理由在于:
首先,虽然刑法规定的罚金刑的具体金额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但是在采用倍比罚金的情况下,据以确定罚金数额的基数却是整个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销售金额等,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罚金基数的违法所得、销售金额等有其他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参与和作用,那么以此种方式确定的罚金数额,就产生了共同犯罪中各个被告人的责任分担问题。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犯罪的违法所得归被告人一人所得,自然应以相应的违法所得、销售金额扥个基数适用倍比罚金;但是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参与共同犯罪的任何一个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难以独占全部违反所得、销售金额等,犯罪行为的完成也不是任何一个被告人独自实施完成的。那么以全部参与者的行为结果作为基数来确定各个被告人的罚金金额则有失公允。
如前述案例,在五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中,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最重要指标就是违法所得、销售金额等,所以,刑法以此作为确定罚金的基数,这也是行为对犯罪行为整体的评价,所以,对五个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总额在20万元至80万元,更符合罪责刑相适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其著作《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也赞成此观点,“因为刑法规定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存在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分担问题,只要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符合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幅度即可,否则既不便于执行,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其次,从司法解释规定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走私案件意见》)第22条规定“审理共同走私刑事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该规定明确了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的罚金总额受限于刑法确定的法定罚金区间。走私刑事案件与其他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罚金金额的确定上并无不同。遗憾的是,《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并未在字面上明确关于罚金总额的限定。但类似案件,在确定共同犯罪中各个被告人的罚金刑时,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再次,在共同犯罪中的定罪量刑中应当控制刑罚总量。“等害报复”是古老的血亲复仇中的原则,所谓等害报复,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里的“等害”是指加害方和受害方的受损程度相等、一致。如果被人打掉一颗牙,在报复时,也只能打掉对方一颗牙,如果打掉对方两颗牙就是不公正的。这是古老的刑罚价值,这个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共同犯罪。当然,近现代以来,自由刑、财产刑取代了等害报复,但是毫无疑问,一定期限的自由刑和一定额度的罚金刑构成了刑罚阶梯,也对应着相应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刑罚中的法定刑。而且,刑罚的基础和目的不再是报应,而是社会防卫,通过对加害人实施刑罚以防止其再次犯罪,也通过惩罚以震慑社会公众不实施犯罪。但是,刑罚的预防价值仍应受限于报应价值,因为过于强调刑罚的预防功能,就会陷入严刑峻法困境。
关于共同犯罪中各个被告人的量刑原则,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是“主犯决定说”,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以主犯的量刑作为整个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参考标准,但是,对共同犯罪中的某一罪行所涉及的各个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也应当考虑该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整体。例如,在一个致一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法院判处了七、八个人甚至十几人,刑罚总量超过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数倍。虽然对各个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均符合刑法的规定,也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但却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嫌疑。
综上,在共同犯罪中,对所有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总额受倍比罚金或限额罚金的限制,是有着充分的规范依据和理论依据的,也是实现罪责刑相均衡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