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在中国哲学,首先是个本体论的概念。道,即为支配万物存在的根本大法,相当于西方哲学的本体、绝对的存在,德,即为具体事物的本质,相当于西方哲学的实体或主体。道和德合而论之,对于人这样的主体来说,就是指一个人成其为一个合格的人应该遵守的普遍万物之道和个体为人之德。
《老子》 “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意思是说,具体事物由道支配,然后根据某种具体的本质形式而成长,显示出来,而成为具体事物。这里的“德”字,所指就是具体事物的是其所是的本质。这个德,也是看不见的,是具体事物之所以可以成其为这样的事物的本质所在,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具体的实体的本质形式,是具体事物的本质所在。
《庄子-天地》篇“物得以生谓之德”,也有把“德”作为具体事物的本质的倾向。注意,只是有这个倾向。事实是,庄子不仅没有明确地指出德是具体事物的本质,甚至根本不认为具体事物的本质是确定的存在。不仅庄子,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在北宋的二程之前,中国的哲学就没有关于具体事物的本质是存在的逻辑论证,而在道家和佛家,具体事物的本质则根本就是不存在的。详细论证,请见我的《中西哲学比较评论》学林出版社出版。
亚里士多德对于具体的现实可感存在物做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总结出认识具体可感事物的科学方法需要三大要素即感觉经验、逻辑推论和检验试验,以此科学方法可以持续地探究具体事物的本质。这样的科学研究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在中东的阿拉伯帝国时期获得很好的发展,是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的哲学和科学发展的基础。
庄子对于具体可感事物也有很深刻的关注,列举和阐述了很多具体事物之间的特点和不同。但是,遗憾的是,庄子的初衷和目的不是去研究具体事物的本质是什么,而是企图混淆具体事物之间的不同,却去追求万物一同,走向了玄妙之境。
《庄子注疏》的作者向秀把对具体事物为什么可以自然而然地成为具体事物作为他研究阐述《庄子》的核心,并且比《庄子》更进一步,指出“人各有种”、“物各自生”,明确说明具体事物有其自然而然的具体的“种”这样的本质,不同事物的本质虽然不同,但是,都是自然而然的。《庄子注疏》:“夫以蜘蛛之陋,而布网转丸,不求之于工匠,则万物各有能也。”说蜘蛛不用学习,天生的就会结网,蜘蛛成其为蜘蛛的那个具体的“德”决定了蜘蛛的这个能力。“夫举重携轻,而神气自若,此力之所限也。……虽负万钧,苟当其所能,则忽然不知重之在身,虽应万机,泯然不觉事之在己。”说的是能有多大力,就能举多重,能有多少才能,就能办多少事情。“夫外不可求而求之,譬犹以圆学方,以鱼慕鸟耳。”这是说如果“德”没有,那么就不要去渴求,否则就如圆去学方,鱼去学鸟。
但是,具体事物的本质是什么,向秀说无法知晓,并且说人们不必去探究为什么,只要顺着具体事物自然而然的样子就可以了。“然寻其原以至乎极,则无故而自尔也。自尔则无所稍问其故也,但当顺之。”如此,科学地研究具体事物在魏晋时期依然没有一个主观思想上的恰当的态度。
在道家和佛家,则根本不认同具体事物的本质是存在。到了北宋,才终于有了程氏兄弟的理学,在中国哲学上,第一次论证了具体事物的具体之理是存在,并且指出人们应该积极探求具体事物的具体之理,即格物致知,这就是科学认识方法和科学研究思想。程氏兄弟的哲学水平相当于亚里士多德的水平。详细论证,请见《中西哲学比较评论》,学林出版社。
不过,虽然在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二程之前的中国哲学没有明确论证出“德”是具体事物的本质,但是,从《道德经》和《庄子》中可以看出“德”已经含有这样的理解。
一个事物成为这个事物,由其“德”决定,“德”既定,这个事物从生到死的全部过程,也就决定了。也就是说,“德”既定,具体事物无论怎样发展变化,都不会超出这个“德”的范围,也不会改变其既定的“德”,因为,“德”是自然而然的,“德”决定事物,而不是事物后天可以决定其“德”。
每个人先天的秉性,即其“德”是不同的,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这个长、短是先天为之,后天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每个人应该努力提高自己本性所有的品德与禀赋,让其中可以成材的禀赋得以实现成器,而人可以满足。如果人去追求自己先天的品德不支持的东西,那是永远也得不到的,因为如果得到,那其品德就不是原来的品德,而品德是不会改变的。所以,人们应该学习、追求自己的“德”所可以得到的,而不应去学习追求与自己的“德”不相符的东西。实现了自己的“德”所相符的,人就会感觉到满足,这就是幸福。去追求自己的“德”不相符的东西,那是绝对无法实现的,那么,人就会始终痛苦,而无法得到幸福。当然,即使在追求与自己的“德”相符的愿望的过程中,不实现,人也会痛苦,但是,因为毕竟相符,经过努力的追求,实现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最终可以得到幸福。
万物各自的本质即“德”是天然的,事物只有顺应着其天然的“德”而存在发展。作为一个人,应该顺应着先天具备的“德”去学习、去努力、去追求,才有可能让潜在的“德”成器,而实现了自己的理想,而得到幸福。因此,人贵要有自知之明。要明白自己的所能和所不能,能的,就去追求,不能的就要止步,这样,人才能有可能实现其“德”所决定的成功,而得到幸福,否则,必然陷入痛苦,甚至承受无法承受的苦难和罪责。这个道理,无论到什么时代,都值得每个人认真理解,虚心接受。
“道”即为万物存在所必须依赖的最根本的原理,在哲学上,即为绝对的存在、本体;而“德”是决定具体事物的本质,是其现实存在的先天而然的所有本性。对于人来说,人的存在依赖于“道”,同时遵从于人之为人之“德”,有“道”有“德”,人才能作为一个人而正常地存在,这就是“道德”在哲学上的本体论定义。
在我的新本体论和认识论中,道,即西方哲学的本体或绝对存在,就是矛盾对立统一体;德,即人的本质,是“我”的“自我”和“非我”这对矛盾对立统一体。详细论证请见《存在是什么》,学林出版社。
每个人的存在都是“自我”和“非我”这样的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的运动过程。每个人的运动过程会与他人的运动过程发生作用。这个相互作用有两种结果,或是相互协作配合,即为依靠关系,或为相互争斗,即为对立关系。即相互依靠又相互对立就是人类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之本质。
即相互对立又相互依靠的关系必然产生一些条件或要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接受这些条件或要求。这些条件或要求应该具备这样的特点: 一,个体必须接受,否则个体无法正常地存在;二,个体应该自觉接受,如果不自觉,可能会被他人抛弃;三,个体接受的直接结果是利他;四,利他的结果会导向利己;五,公认可接受的。
一,个体必须接受,否则个体无法正常地存在。在社会中,每个人都要存在,要在相互对立又相互依靠的关系状态下存在,那么,就必须适应这个关系状态,否则无法存在。
二,个体应该自觉接受,如果不自觉,可能会被他人抛弃。既然相互对立又相互依靠的状态是任何个体之间的关系之本质,那么,个体为了自己的存在,就应该自觉地去接受,否则,很容易成为不受其他人欢迎的人。
三,个体接受这些要求的直接结果是利他。如果是利己,只会导致对抗,如果是利他,则会有相互依靠。相互依靠的本质决定这些可以被大家普遍接受的条件的导向必然只能是利他的。
四, 利他的结果会导向利己。普遍的利他,最后必然导致利己。当任何个体都接受这样的条件而去施行直接利他的行为后,个体又都会成为利他的受益者。
五, 公认可接受的。相互对立又相互依靠的关系是任何个体之间,是整个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本质关系,这个本质关系派生出的条件或要求也是普遍的。因此,利他的这个他,必须是普遍意义上的他,而不是有所指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即,必须是公认的,普遍的。
在人类历史上,或在当下的某种社会里,有一些所谓的道德规范,其实并不符合上述的普遍属性,比如,利他的那个他,并非指任何人,却是特定的某些人。这样的道德规范,就不是符合自然之“道”和人类普遍之“德”的普遍道德,却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而强制的。
根据这五点,我们可以归纳出道德在伦理范畴的定义,就是个体通过公认的利他行为来实现其存在所必需的利己之自律。
具体而言,儒家文化中,特别是《荀子》之关于怎样做一个“仁义”之人的“合道之礼”,就是这样的自律,值得我们去学习、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