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开标后才发现的】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其中第(1)点备注:
3种情况:
1、投标人已盖章,但单位负责人未签字,投标文件有效;
2、投标人未盖章,但单位负责人已签字,投标文件有效;
3、投标人已盖章,但单位负责人未签字,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