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穆朗玛峰被救者说:“我让你们救了吗?”眼看就要到达珠穆朗玛峰顶的中国登山队员放弃登顶机会和承受着几十万的损失,花费1万美金聘请尼泊尔向导共同救下一个濒死遇险者。救人英雄的壮举受到了全国人民和全世界的赞誉,但是,被救者不愿承担1万美金费用,并说“我让你救了吗?”中国登山队员说,她不愿承担算了,我们自己承担。中国登山队员的壮举充分展现了自愿原则,自愿放弃登顶、自愿承受因放弃登顶而损失掉为登山花费的几十万元费用,自愿在生命禁区史无前例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自愿承担相应救助费用,充分体现了中国登山队员舍己救人的高尚品格。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一、解读
它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了《民法典》的六大原则之一——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则是民法的核心,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自愿原则可以从四个方面去理解:
其一,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即意思自由。民事主体有权从事或者不从事某一民事活动,从事或者不从事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身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做出选择,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得强迫。
其二,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内容自由。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的选择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动的行为方式。
其三,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法法律关系的变动。即变动自由。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案例中,被救者就不愿意建立救助与被救助的法律关系。
其四,民事主体为其自主选择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后果自担。与享受自主选择前三者相对应,民事主体应当为其自主选择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也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体现了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放任的自由。案例中,如果救助者诉诸法律,被救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实务
早期的自愿原则是不加限制的。如西方中世纪的骑士决斗,古今中外都有的赌局(打擂等等)。往往会写下文书,约定“生死在命,富贵在天,各不相欠”、“愿赌服输”。发展到近现代,因自愿原则已经深入人心,以及私权相授的隐蔽性,谈自愿原则更多地是讲如何进行限制,如何进行必要的干预。即自愿有效是原则,胁迫、欺诈、违反公序良俗等造成无效为例外。意思表示往往在民事主体内心,很难看到其是自愿还是不自愿,因此,以意思表示的自愿或者不自愿为原则,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例外。法院判决中鲜见直接引用自愿原则作为依据进行判案,更多地是引用对自愿原则进行限定的相关规定,常见的是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自由处分相关权利持肯定态度。
三、启示
《民法典》征求意见时,“职业病”犯了的我曾想提一些关于正确适用标点符号的建议,其中就有第四条。本人当时想建议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改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后来听说都是经过文字专家校对过的稿子,只好作罢。《民法典》能这样写,我们为什么不能这么写呢?也能!某些讲话造新词新说法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