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需要注意自然人(法律层面)和公民(政治层面)之间的区别。
与政府部门的公事公办不算民法调整的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是个意思。
2、自愿原则:()基于平等原则,因为平等,所以你不能强迫我做什么,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预见失败,则提前损害他人利益,已让未来双方都不能得利,则违反了诚信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字面理解。
6、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7、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为什么等价有偿、公开透明不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主体
3-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间歇精神病)
③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可以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不包括纯获利益,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如:6岁小孩买一个橡皮(有效);6岁小孩打赏主播100万(无效)。
3-2、监护的选择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为什么父母在成年子女的前面,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爱远比子女对父母的爱要多。
近亲属(三代以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满4年可以宣告死亡;
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免除2年的限制。(如万米高空,飞机失事)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或者不愿宣告其死亡的,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现在宣告死亡不在有申请顺序,只要有利害关系人(包括债主)宣告死亡的,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宣告死亡。
一般情况宣告死亡,死亡日期为宣告日,但意外事故(很难生还的)意外发生日为死亡日期。
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依然要负责。若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任何利害关系都可以向法院撤销其死亡的宣告,无需经过他人的同意。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若还活着,可以恢复婚姻,若不同意或者再婚则不能恢复。
4、自然人的住所、经常所(诉讼的管辖权)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一般超过一年的地方,就是经常居所,但就医在医院,住了一年以上,但医院不是经常居所。
5、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结束。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此篇先讲到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