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眼中,重疾险长什么样子呢?
有没有遇到,有的保险代理人说重疾险保障的功能应该越全越好,保障期限越长越好、最好保终身呢。
而有的代理人却说重疾险不需要买长期的,甚至也不需要加身故、轻症、投保人豁免之类的附加功能,简单纯粹最好,这样性价比才最高,坚决不入坑。
面对截然不同的建议和说法,你是不是不由自主泛起了这个表情——
一边是说越多越好、越全越好,一边是说越简单越好、越便宜越好,到底那种说法正确呢?
当然都不正确咯。
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说白了都是立场决定言行,A公司主打“全能”产品,A公司的代理人就说“全能”的好,B公司主打“单纯”产品,B公司的代理人自然就会说是简单纯粹更好。谁经历过谁知道。
每一种工具的被创造和存留下来,肯定都是有道理的,褒此贬彼,只会顾此失彼!
今天,就帮大家理一理思路,看看如何正确打开每个人穿上防弹衣(重疾保险)的方式。
先上图,告诉大家重疾险究竟有几种格式。
是不是又有一种懵懵的感觉,怎么这么多?!别着急,还没完呢,再上一张图。
嗯?!啥意思,咋又扯出寿险来了?没错,我告诉你,寿险是重疾险的大哥,你信不信?
原因很简单,你们看下面一张图就明白了,重疾险和寿险的所要保障(对冲)的对象(风险),一个是重疾累计经验发生率,一个是死亡累计经验发生率,何其相似的曲线!
OK!So,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发现,现在绝大部分重疾险产品里面要么已涵盖身故责任,要么可选择附加身故责任。两者已经紧密结合。
不过事实上,尽管两者关联性很大,但毕竟不能等同视之,对财务造成的威胁和压力,也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思维,那就是时刻要将重疾责任和寿险责任独立看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安排。
趁你们还没有消化完毕,再整一张图上来,让你们彻底懵一阵。
这是一张“神图”,它会告诉你两件事:一、每种工具都是有用的;二、恰到好处的产品组合,远胜过在一个产品上一条道走到黑。等会儿会作详细分析。
现在最要紧的事情,是牛已经吹到天上去了,得赶紧把牛拽下来。
先简介一下如何“正确打开重疾险”的步骤吧:
第一步。搞搞清楚为啥要配置重疾险,配了能达到什么目的。
第二步。配置哪种重疾合适。
第三步。配多少。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话不多说,直接展开。
为何配重疾险,能达到啥目的?
上图。
把所有的经济现象,简化为4个以现金流流动为判断根据的象限图,分别是:储蓄/现金流收入;投资/现金流回馈;负债/负向现金流回馈;消费/现金单纯流出。
你现在正在从事着的经济活动,是由这4个象限复杂串联而成的经济行为系统。
比如,我们今天的话题中,最关注的一种——杠杆型投资。
当我们由储蓄开始,借进资金,增加投资,形成负债;如果投资产生的正向现金流,大于负债产生的负向现金流,使储蓄最终增多,便能够放大消费的权益。
负债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增大财务水平上升的速率,但也可能会使财务快速陷入危机。
负债通常只有三类人:企业主,投资人,工薪层。
负债时会抵押信用或资产,并需要持续计息还本。所以,收入来源必须得到保证。
一旦收入中断,或者信用受损,就会受到逼债,可能要被迫从投资项目上撤资,导致项目流产,造成难以挽回的财务损失。
能够使信用受损或者收入中断(导致无法持续还本付息)的,不正是上面这些风险因素吗?
其中,身故、生病,是共性风险,人人不可避免,所以可以形成标准化互助机制。这就是重疾保险和寿险。
寿险,是源远流长的一种互助体制,可追溯的历史和典故很多。主要是体现往生者对继存者的延续责任。
重疾保险,南非心脏科医生马里尤斯·伯纳德提出发明的。他认为一位重病患者,除了需要被挽救生命,也同时要挽救他的经济生命。而重疾保险,可以代替他的身体劳作,去满足一定时期内的财务需求。
由于处于负债中的人,比没有负债的时候,仿佛更加上紧了发条,所以身体状况的不确定性,会加倍影响财务状况。
因此,之所以要配置重疾险,是为了替代自己身体治疗和康复期间对家庭财务的暂时性作用;配置寿险,是为了替代自己履行对家庭财务的永久性作用。
然而,由于生大病和死亡的累计风险经验曲线非常相近,但两者间却不能互相替代。买了寿险,不会赔付给我们重疾补偿金;买单纯的重疾险,不会赔付给我们身故责任金。
于是,当一个人产生负债时,就必然有责任要对在这两种不好的情形出现时,提前规划好补偿机制,对冲掉债务风险。
继续跟着思路走哈。
投资是为了收获更大的权益,这是人们热衷于投资的初衷。但是,投资往往*也需要大量或者持续的资金投入,这是致使人们愿意举债的原因。
如果投资需要巨大的起始资金,人们就会选择立即负债;而如果投资需要的是持续投入的资金呢?那么从决定要做这一次投资开始,人们就背上了“预期债务”(当然,人自打生下来,便已经为生存而背上了一笔巨大的预期债务)。
所以,一个人的负债可以是账面上可见的,也可以是一定时期内可以预见新增的。例如,一个人买了一套房子做投资,贷款总额100万,还款年限10年,那么他就已经有了现实总负债100万,分期负债压力是10万/年。
假如这个人第二年走了,那么剩余90万的负债就会丢给家人来承担。承担不起,这个买房投资的项目就算流产了,不盈反亏;承担得起,那么也会因为少了一个赚钱的人,变得困难得多。
另一种情况是假如这个人生了一场大病,那么丢给家人的负担就可能是50万了,因为一旦确认是能够治愈的,那么康复期在5年左右,这个人还可以继续去工作。对家人来说,这个人生一场大病转嫁给她们的负债压力是10万/年×5年。
不过,刚才说的这些都是已经产生的现实负债,没有关注另一些预期可见的必要新增负债。比如,一个人生了大病,那么他以前负责的家庭吃穿用度的压力,就要转嫁给其他家庭成员,还可能包括教育支出、赡养支出等等。至少要累算5年的开支预算。
而一个人如果是冷不丁走了,他自身的吃穿用度是“省”下了,但是他对家庭应尽的责任,比如子女所有的教育义务,父母余生的赡养义务,都会丢给其他家庭成员。
嗯,你看,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保单设计原理,考虑被保险人是家庭顶梁柱的话,寿险就应该覆盖现实负债加上家庭必要预期负债的总和;重疾险应该覆盖至少5年内的现实负债和家庭必要预期负债。
重疾险额度,跟这个人需要拿多少钱去看病,关系不大的。看病吃药那是医疗险的事情。
所以,对于在家里面不承担赚钱任务的小孩和退休老人,医疗险是必备的,重疾险并不是必备的,但有条件的话,重疾险最好人人配一些,这个后面再分析。
看起来很简单是不是?不是。
烧脑的还没开始!
我们不是有终身型(含身故)、终身保障型(不含身故)、定期型、消费型(一年期)重疾吗?绝大多数类型又有无轻症重疾、单次轻症单次重症、多次轻症单次重疾、多次轻症多次重疾、分红型重疾等等细分产品么……
寿险里面,有终身定额型、终身增额型、终身分红型、定期定额型、定期减额型……
怎么选?怎么选!!
呵呵,目的的重要性就初步显现出来了。为了对抗债务,除了力求风险的广覆盖以外,要特别注意时间性,阶段性的目标是靠时间节点来分定的。
也就是说,不同的目的,保障期限、交费期限、保障功能和保额很有可能是不同的,应该分开购买。然后从建议顺位去搭配各种适用工具,使性价比达到优化。
建议顺位依据于《风险对抗水平图示》,这个放在一会儿“第二步”去讲。
总之,有很多人被销售误导了,购买目的很单一,所以保单总体设计的结构也很单一,结果要么是浪费了不少保费,要么是想配足保额很吃力。
利用人身险,即主要经济支柱身上的重疾险和寿险,可完成如下风险转嫁目的:
①基本保障风险:对法律属性依赖性很强,带有一定的专项储蓄目的。周期:终身。
②转嫁预期债务风险:强调对教育义务、赡养义务、扶养义务的预期债务风险的转嫁。周期:赡养义务对应父母亲身体状况;教育义务对应子女剩余教育年数;扶养义务要看具体情况了,可能是终身的。
③转嫁投资债务风险:对大额的、还债周期和数额都比较明确的债务,实行专门的债务风险转嫁。周期:15-25年。
④转嫁金融投资风险:对于金融投资负责人,有很强烈的对冲短期健康风险的意愿,也应专门设项。周期:一年/逐年。
根据这些不同的目的,就可以择选出适用的重疾险和寿险(后面都简称人身险)工具了。
怎么配呢?工具有哪些?
目前来说,中国大陆市场可供转嫁债务风险的保险工具类别可以说已经很全面了。
根据一个目的一个工具的原则去配,我认为不仅是最稳妥的,而且往往可以调整出性价比最高的组合。
当然,里面还会牵涉到博弈。等介绍完这一part,就会讲到博弈对于最终选择的直接影响及重要性。
针对不同的目的,可有如下适配工具:
⑴转嫁基本风险,即一个人担心他生病,会导致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口粮问题,他自己的口粮和原来由他来支持的家人的口粮,也就是最基本的吃喝拉撒消费,一般要转嫁至少5年这样的风险出去。
如果是担心他逝世所造成的影响,那么其实这种影响在基本风险方面,是小于生大病的。
所以,买一款终身型重疾险,带身故责任的,保额在当年度计算基本生活消费(只管吃喝拉撒,多的不要计入,例如房贷、租金等,都不要计入)的5倍即可。这个数字往往是不高的,不要把高档消费、小资情调混淆到基本开销里来。
终身型带身故责任(最好带轻症),是费率最高的一类重疾险了,因为保障期限最长、功能全面。用它去覆盖基本风险,正是符合与风险对等的时间特征。
关于通胀问题,下一part讲博弈会谈的。
⑵转嫁预期债务,是指将可预见的一些必要储蓄计划或现金流流出计划,用保险工具去捍卫住,不使计划因意外流产。子女的教育、父母的赡养、对扶养对象的扶养,形同一笔责任债,无论如何都是要还的。在赚钱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加个保险,使责任可量化、被固化。
面对这些责任,适用工具是定期纯重疾和定期定额寿险。之所以要将重疾险和寿险分开,是因为涵盖的周期和内容不同,而且定期产品分开选择,也可以降低一些保费。
纯重疾的话,主要是负责5-10年以内,收入的积淀替代,可以理解为是家庭收入来源者的中期失能保护。有一笔相当数额的赔付金,主要是给这个家庭充裕的调整计划的过渡期。如果收入来源者能够预见康复,那么就维持原计划不变,如果预见不能好转,就逐步调整未来计划。
定期定额寿险是为了防范创造收入来源的人突然离世,彻底改变整个家庭的情况。定期定额寿险杠杆高、费率低,适合对预期债务进行一个全面的覆盖,或与预估的退休前剩余经济总收入相等。
⑶转嫁投资债务风险,主要考虑也是周期问题。纯重疾险对冲一个投资项目所对应债务5年内的还本付息,为的是给出一定的时间让主要负债人可以复健后重新接过还债义务,使项目继续下去;抑或,相当于给定一个5年时间,利于妥善处置掉这个资产,获得相对较好的折现清偿的结果。
定期寿险则可考虑减额型的,保障期限与还债周期匹配,初始保额与还债总额相同也可以,或第五年的保额与前五年的还本付息额度相等。分别之处在于,这个项目你是期望它完整落地,还是只是为了做中期折现操作。前者更保险一些,可以杜绝更多的项目风险,比如,假设做一个负债+中期折现操作的项目,受政策影响、行业竞争影响、人际关系而导致项目操作受限,债务风险就会由中期延为长期,这时,寿险对冲风险的期限也应当延长,所以,保守选择的远见性反而更佳。
值得注意的是,有几个项目,就分别购买几个减额定期寿险;而定期纯重疾险,对健康要求比较高,建议可在身体条件良好的时候,买到额度适当宽裕一些,好为今后可能出现的高额投资负债打好不错的基础。
⑷转嫁金融投资连带的债务风险,主要是针对能力极佳的投资人,在短期内借入高杠杆(如保证金机制、融资融券、私募),必然会使各方面的风险增大,各类风险因素连系效应紧密,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当考虑尽量多地使用到消费型重疾和消费型寿险(均为一年保障期)。因为,消费型产品杠杆极高、费率极低,但又缺乏可靠的延续性(不保证续保),正好对应金融投资的周期和特点。
不过,比较遗憾的是,消费型重疾和消费型寿险,由于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可供开放给个人的额度通常都不高的,单个产品往往几十万限额就到头了。所以,在买满消费型额度之后,不够的风险差额就要向定期型工具去“借位”。
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买入消费型重疾和寿险,那么每新购一份,一定要如实告知其它已投额度,若可通过保险公司设置的财务收入证明和健康体检证明的附加流程(再保险流程),倒是可以借助消费型工具获得更多物美价廉的风险对冲份额。
视个人情况而定,对于普通收入者来说,购买消费型人身险普遍意义不大,而且教育意义更是很差,到头来得不偿失的几率较大。
只有投资能力很强(不一定是收入就很高,因为也有投资失败的风险)的人,应付短期债务风险时,才更适合这种方法。毕竟,用一年的保费,投资能力强的人,一两年内就能挣够保额,而普通人大多没这个本事。
小小总结一下。
重疾险用于治疗支出其实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误解(那是医疗险干的事情),重疾险和寿险发明的初衷和配置的本意都应该是为了对抗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分为预期债务(无杠杆、无弹性、可预见),和现实债务(有杠杆、有弹性、不可预见)两种。
预期债务当中,又分对自己负责的长期责任债(基本消费预期债务)和对他人负责的中长期责任债(教育、赡养、扶养预期债),分别就会用到终身型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和定期重疾险、定期寿险,去对冲家庭财务破产的风险。
现实债务,分为杠杆型投资所背负的中期债务,和金融投资所背负的短期债务,分别应用定期纯重疾险、定期减额寿险,和消费型重疾险、消费型寿险,去对冲投资项目破产的风险。消费型人身险买不足额时,应向定期型“借位”。
这一part讨论的是定性问题。下一part就讨论定量了。
配多少?注意事项有哪些?
上一个表格。
表格的左半部分——工具分类及用途——是定性的,右半部分——基本保额、保障期限以及交费期限——是定量的(需要我们计算和调整)。
表格的上下排列也是很有讲究的,反映的是一种基本参考顺位,不是静固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会根据几种不同情况进行现实化地权衡(底部罗列了几种情况,增额寿险这次就不讲了)。
这一part旨在厘清这张表格中的各个定量问题,及其思考范式。
我们要树立一个更加合理的价值体系,必然需要某种基底为之牢固基础。今天我们应当且只能认为这个基础,即以法律、利率和风险管理思想为基座,三者缺一不可。
法律认可底线思维。
利率认可逐利思维。
风险管理思想认可反人性思维。
我们启用保险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其意义便在于如何同时满足底线思维、逐利思维和反人性思维。
给予投保人身险获得便利性和保护性的11条法律法规:
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⒍《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上述法律法规无一不在为配置人身险解决后顾之忧,所以,人身险可透过法律角度来谨守底线思维。法律集中度之高、风险规避之全,这在所有资产类别中是罕见的。
投资保险,当然避不开利率话题。本part的主要定量问题在这里解决:
①定额终身重疾险(含身故),一定会遇到关于投资损益的理解考量。
设总保费为P,交费期限为N,基本保险金额为C,核心通胀率为r,投资要求回报率为d,预定利率为y。
不同的考虑因子可以组成不同的情况。
ⅰ 对于不会投资的人,通过此公式
C=(1+r)ⁿ(P╱N)∑(1-r)ⁿ-¹,
〔其中∑ :1~N〕,推算出一份保额的保值期为n。
ⅱ 对于会投资的人,通过此公式
C=(1+d)ⁿ(P╱N)∑(1-d)ⁿ-¹,
〔其中∑ :1~N〕,推算出一份保额的保值期为n′。
ⅲ 对于保险公司,通过此公式
C=(1+y)ⁿ(P╱N)∑(1-y)ⁿ-¹,
〔其中∑ :1~N〕,推算出一份保额的保值期为n″。
n和n′和n″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通常,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会略高于长期预期核心通胀率,而投资人的要求回报率一定是高于核心通胀率的,往往也高于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
从数学的角度得出,n>n″>n′。对于普通人,保单的保值期最长;对于擅长投资的人,保单的保值期最短。
是不是说明会投资的人最不需要买人身险保单呢?不是的。
因为不同人择用的折现率不同,货币对于他的时间价值也不同,虽然同样一份保额,对于擅长投资的人来说,保值期更短,但缴费期间的压力相对也更小,缴纳的保费反映在期初价值上的折价也更多。
因此,投资能力强的人,为了保持基本保障的充足率,每过n′年至少加保一次,使基本保障的总体保额不低于加保时刻所对应的5年期基本消费支出。
并且,应注意到一个细节——人的成长阶段与责任的关系。幼年时期,是监护人为其负责基本生活照料,所以终身型人身险在当下对其本人的意义并不大,对监护人的意义反而更大,所以定期型人身险也是可以考虑的,二者并不矛盾;在壮年时期,家庭责任与日俱增,平时一年为家庭成员承担了多少基本消费,那么基本保障就必须涵盖这个额度的5倍,使财务状况不会因遭遇风险而改变;在老年时期,不管年轻时擅不擅长投资,适其择用的折现率都应该是普通人所匹配的核心通胀率r,原有保单的保值期都应该看作是n,再减去原本要为家庭义务承担的部分,其实保单的价值在老年时期是增强的。
于是,我们把基本保障加保的考量,集中在青壮年时期即可。
结论是:在n╲n′年以内,发生重疾或身故,那么人身险保单是获益的(利差益);在n╲n′年左右,发生重疾或身故,人身险保单就相当于完成了一笔专款专用长期大额定存(利率适中);在n╲n′年之后,发生重疾或身故,人身险保单开始贬值,出现利差损,但这个利差损越大,也意味着一个人的健康越持久,加上法律提供的便利性和保护性,对于年龄越大的人,人身险保单的价值并没有降低。
假如嫌加保很麻烦,怕时间一长需要考量的情况越复杂,擅长投资的人可以考虑购买增额分红型终身重疾险。增额分红从投资学角度来讲,可以理解为溢价债券。
②定额定期纯重疾险,着重考量保额、费率和缴费期的平衡关系,突出杠杆率。
通过调整公式为不等式,
C×N╱P ≥ (1+i)ⁿ∑(1-i)ⁿ-¹,
〔其中∑ :1~N〕,不难发现,N越大、P越小、i越大,都是有利于定期定额纯重疾险的;n越大,则不利于做定期定额。
说明,缴费期和保障期应该一致,并且保障期最好到退休为止就结束了,多延长一些年限,杠杆作用就越弱。
而对于能在投资中稳定获益的人来说,i值(折现率d大)较高,所以定期定额重疾险显得物美价廉。
同样的,定额定期寿险考量的标准与定额定期重疾险无异,要突出杠杆率。但要多一层操作,就是最好对不同事别建立专门指定的寿险责任账户。
比如,针对孩子的教育金,建立一个对应的责任账户,在家庭经济支柱身上增加一定的定期定额寿险保额;针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建立另一个责任账户,购买另一份寿险保单给经济支柱;针对有扶养义务的,再增设保单与之责任相对应。
不管是针对哪种责任,定期寿险的保障期和缴费期都应该符合性价比最高的选择(保额高,保费低,尽量不超过退休年龄)。
当孩子走出教育阶段时,即可停用教育金责任账户(终止这份寿险保单);当老人不幸去世,即可停用赡养责任账户;当扶养关系结束,即可停用扶养责任账户。
这是性价比最高,责任划分也最明确的运作方式。
③定期减额寿险,考量单个投资项目的负债情况。比较简单,保障期与杠杆型投资的负债总年限一致,初期保额与负债总余额相等(匀速还款的情形)。
假设已提前计划好第m年出清标的资产,那么应根据第m年时负债余额倒推出初期保额。
处于为了投资而负债的状态中,一般资金会比以往吃紧,人们会产生侥幸与疑惑。即我不做风险规避可能会获得完全的收益,做了风险规避也不一定用的上,反而白白耗费。
这就要谈到博弈了,其实在投资中博弈是无处不在的。
李元霸(一个精算师)打过一个比方:没买保险以前,你未来财富的现值范围可能是[-50万,200万],有负值的原因可能是各种财富损失,比如家里大火、比如治病过程中支付的高额医疗费用。而通过购买保险,你未来的财富现值范围就可能变成[80万,190万],虽然最大值因为要交保费而变小了,但是变得更加确定了,从原来250万的波动范围缩小到了110万。未来会因此变得更加确定。
保险,尤其是人身险,对投资人来说,增加了他在债务风险面前博弈的权益,大概率上是一种决策增强,而不是利益弱化。
低费率高杠杆的保费支出,周期特征与债务实际情况也很接近,这是定期减额寿险的最大优势。有的保险公司干脆直接将定期减额寿险取名房贷保,可见一斑。
如有新增负债型项目,就再另立一个“房贷保”吧。
④消费型重疾险,消费型寿险,主要考量的是投资效率。(本文中消费型人身险均指一年期产品)
由于消费型人身险,交费期N=1,保障期n=1,损益原理变为:
C╱P ≥ 1+i ,
当i×P=C-P时,i达到被允许的最大值。
什么意思呢?你只要了解过消费型重疾险或寿险就会明白,保额与保费的差值——(C-P)——是很悬殊的,如果能够在消费型重疾险或寿险上获得理赔,我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这几乎无异于白送一笔金额。
那为什么只建议投资能力强,乃至指名道姓认为从事金融投资的人才最适合购买消费型人身险呢?
原因很简单,消费型人身险的延续性较差,买消费型人身险就当作是买一年算一年吧,它的周期特征正好与金融投资相吻合。金融投资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而且融资融得越多,意味着杠杆越高、负债越多。
消费型人身险每单位保费可以覆盖的风险周期和风险额度都能满足金融投资者的避险需求,正是取决于任何投资项目的利率i(投资回报)都不可能大于(C-P)╱P。
不过颇为尴尬的是,消费型人身险可供转嫁的风险总量极为有限。单个产品一般也就几十万而已,可能远远满足不了某些金融投资者的需求体量。
那便需要向定期型人身险“借位”,比如,一位金融投资人需要规避一千万的人身风险,消费型寿险只能买到100万,那么剩下900万就可能会向“房贷保”转嫁300万,向定期寿险转嫁600万。
同时要注意到,重疾险并不能很好地对抗这种短期高额金融债务风险。因为重疾险总是偏向于解决大病恢复期内的财务替代问题。所以建议消费型重疾险+定期定额纯重疾险配置5倍年收入即可。无法要求更多!
我们用下方的一个案例来演示一遍吧:
预期负债都已经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以核心通胀率为利率。
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中等收入家庭,主人公是一名具有稳定投资能力的男性,但家庭人员不少,责任较多,所以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男主人,压力是非常之大的。他扛起了几乎整个家庭,他的健康状况容不得风吹草动。
属于《人身险工具配置顺位》图里建议的“投资能力强的优先配置顺位”:D→C→B→E。
即,消费型寿险、消费型重疾险、定期减额寿险、定期定额寿险、定期定额纯重疾险都应该配置;可不考虑终身型重疾险,在投资获得成功之后,可考虑配置增额寿险。
原因是,尽管收入不低,但是这个家庭的杠杆率也比较高,风险和潜在收益都很大。应尽可能采用高杠杆率的对冲风险的工具。
针对公司要求的联合股东责任金制度,采用消费型重疾+定期定额重疾(80万/年×5年=400万很难达到,就用每年结存41万×5=205万)、消费型寿险+定期减额寿险+定期定额寿险的组合(500 万),有效降低费率,抬升对冲工具的杠杆率,实现短期债务风险的完美对冲。
针对房贷,因为是自住,所以应选择一款“房贷保”——定期减额寿险,初期保额与房贷余额200万相等,保障期为15年。若是投资性质的房产,预想的处置节点为6年以内,那么第6年时的房贷余额为120万,则“房贷保”第6年的保额应不低于120万,可另择保障期限,使费率进一步降低,对冲杠杆率更高。但后者没有前者稳妥,这是一种博弈。
针对教育、赡养、扶养责任,分立5个定期寿险保单(380万、42.8万、55.8万、15.6万、34.9万),保障期均为主人公退休年龄,交费期也均为退休年龄,其中任何一项责任终止,即可停止其所对应保单的交费事宜。
而定期定额重疾险的保额按5年内可预见责任储备量来定,如(2.4+2+3+1.8+1.8+1.2+1.2)×5+12×5=127万。
由上述可得,主人公现在应配置保额:
消费型重疾——60万,1份。
定期定额纯重疾险——272万,分2份。
消费型寿险——120万,1份。
定期减额寿险——400万,分2份。
定期定额寿险——710万,分6份。
可完美对冲掉几乎所有来自人身因素的债务风险,而且这种配置组合的方法,是综合性价比最高的,没有之一。
通过配置人身险对经济支柱进行全面保障,等到几年过去,这个家庭的财务水平快速上升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交费压力反而会越来越小(有的责任可以提前卸下)。
到时候就可能会考虑新的责任问题了,譬如传承责任的问题。那么可以适配的人身险就变成增额寿险和信托工具了。关于增额寿险,在之后的文章中会阐述相关观点。
最后,我们需要讨论一下——博弈。
因为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思想,充满了辩证思维。好比,站在天理那一边,就得摈弃掉人性,但天之大仁,又能哺育众生,让人成为人。
所谓风险管理,无非就是做一个风险评价,将风险估值为一个合理的价格,你买风险就是在买一种潜在的收益。当多买几种不同形态的风险以后,会发现要么是总体风险降低了,要么是长期总体收益性变高了。这叫做风险分散。
只要用合理的价格,买到一个等价的风险,那么博弈就是公平的。
换而言之,一个值得人们信赖的市场,所有人都必须通过购买风险来获得博弈的机会。
博弈的层次越是丰富,提供风险的卖方与接受风险的买方反而都能从中获益,博弈便成为了“非零和博弈”,或叫做“win-win”。
综上所述,我想告诉大家四点:
1.评估、管理、分配、交易,跟投资息息相关的事务,说到底其实都是做博弈,世界上本没有绝对成立的事情。
2.博弈的本质是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博弈对于失败因素并不能彻底消除,但可以优化对策。
3.保险与其它投资门类共同的链接点是人,人对其它投资门类执行策略,保险对人本身执行策略,因此保险和其它投资门类的关系是,配置保险是包裹一个人决策能力的外部决策能力。
4.保险作为整个投资大蛋糕里的一块,它也有可以细分的结构,它也能被优化。用博弈的观点看待保险和保险内部结构(各种类型的产品),是财务上和思想上的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