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在某公司就职的林某被公司解雇,理由是因为林某与公司某高管发生婚外情,导致高管妻子到公司大闹公堂,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同时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员工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解雇了林某。
林某对于这一解雇理由不服,认为这是个人私生活,与公司无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9万多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裁决公司应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万多元。
公司对裁决不服,双方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公司向所在地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林某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林某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林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内心特别不服气,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时她主张:本案不适用公序良俗,所谓和同事婚外情不属实,实际是同事作为公司职权较高的人员利用权利对她进行的性侵,责任要由公司和男方承担,且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对于民事纠纷,如果有具体法律条款加以规范的,应当适用具体条款,不能随意选用原则性一般条款,本案不适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规定。虽然观点明确,但是林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她和男同事的行为系遭受性侵,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林某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消极影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林某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不知道经历了这一场不应当发生的恋情,三场百转千回的官司,林某收到终审判决,是什么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