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专栏学习的内容是关于监管的,一个监管责任的认定,一个是关于监管的度,其中就提到了严格责任这个概念。
1944年,可口可乐公司被人告上法庭。因为他们供货的一家餐厅把送来的可乐放在了室外,足足晒了36个小时。等到女服务员把可乐搬回店里的时候,其中一瓶可乐发生了爆炸,伤到了那位服务员,因此她把可口可乐公司告上了法庭。
可口可乐公司表示很无辜,因为他们已经完成了配送任务,可乐也是被餐厅的人放在室外暴晒的,所以他们不认为这事儿他们有责任。
结果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官们却都偏向了女服务员,并且表示虽然找不到具体的证据,但是他们都相信可口可乐公司一定是有疏忽的,最后上诉法院的一位法院提出了他支持女服务员的理由:
他认为可口可乐之所以要负责并不是肯定存在可口可乐公司疏忽的证据,而是在这种产品发生意外对顾客造成伤害的案件当中,要让顾客提出证据证明厂商存在疏忽是非常难做到的一件事情,他们必须得是生产工业专家才有可能提出证据。
他还认为应该修改法律,只要生产产品,生产商、供应商就欠消费者一个保证,他们应该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有严格的责任,顾客不需要提供关于疏忽的证据,他们就能够获得赔偿,厂家就负有责任,这叫“严格责任”。
从这个案件之后,“严格责任”慢慢变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概念,厂家对于自己要督导队的责任也慢慢接受了。
而从这个案件中,法官的判决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消费者会在各种不同的场景中使用产品,如果要每个消费者都要学习如何在固定场景下去安全使用产品或者发生意外了再去举证,例如如何在不同的场景下避免玻璃瓶爆炸,这会是一件特别麻烦,耗费成本巨大的事情,反过来,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把自己的产品做得更安全一些会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