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票,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它是国家给城镇人口按定量标准发给的一种票证。在统购统销年代,粮食管理与户口制度是同一属性,凡地方行政设了乡街镇公安派出所的就有粮食管理站,
如公民的居住地异动均要同时办理“户口、粮食迁移证”方能落户。在经营供应上,所有粮食和以粮食为原料制作的任何食品,都要凭粮票和人民币供应,国家法律也严厉禁止粮食自由交易和商家二缺一(钞票、粮票)供应食品。被人们戏称为第二人民币的粮票,其印制发行和使用范围,国家均有明文规定:全国通用粮票、军用粮票由国家粮食部印制发行,地方省市县乡镇通用粮票由各粮食厅局站印制发行。全国和军用粮票可以在各地通用,地方粮票限在规定的地域内流通。全国各城镇的粮店,是国家按隶属关系管理而设立的供应点,它只具备凭粮油票证的供应权,没有地方粮票的印制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