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以道德代宗教(下)梁簌溟中国文化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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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周孔之礼
六 以伦理组织社会
五周孔之礼
道德、宗教皆今世才有之名词,古人无此分别,孔子更未必有以道德代宗教的打算。不过我们从事后看去,中国历史上有此情形,而其关键则在孔子而已。孔子深爱理性,深信理性。他要启发众人的理性,他要实现一个“生活完全理性化的社会”,而其道则在礼乐制度。盖理性在人类,虽始于思想或语言,但要启发它实现它,却非仅从语言思想上所能为功。抽象的道理,远不如具体的礼乐。具体的礼乐,直接作用于身体,作用于血气;人的心理情致随之顿然变化于不觉,而理性乃油然现前,其效最大最神。这些礼乐,后世久已不得而见,其流传至今者不过儒书(如《礼记》、《仪礼》等)上一些记载而已。在把它通盘领会以后,我们知道乐礼设施之眼目,盖在清明安和四字,试看它所说的:
清明在躬,志气如神。
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乐行而民乡方,可以观德矣。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
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安,安则久,久则天,天则神。天则不言而信,神则不怒而威,致乐以治心者也。致礼以治躬,则庄敬;庄敬则严威。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故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故曰,致礼乐之道,举而错之天下无难矣!(上略)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礼记乐记)
理性是什么,下章随有分析说明。这里且以清明安和四字点出之,形容之。而显然与理性相违者,则有二:一是愚蔽偏执之情;一是强暴冲动之气。二者恒相因而至;而有一于此,理性即受到妨碍。质言之,人即违失于理性。这是孔子所最怕的。孔子本无所憎恶于宗教,然而他却容受不了这二者。这二者在古代宗教每不能免;他既避之若不及,于是亦就脱出宗教之路。
人类的最大祸患,即从人类而来。天灾人祸二者相较,人祸远凶过天灾。在没有文化时,还差些;愈有文化,愈不得了。今日世界战争,是其显例。“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是儒者所抱志愿;照我替他解说,就是要使人间无人祸而已。人祸如何得免?此应察看人祸究由何起。很多说是由自私起的,并以为自私是人的本性。这完全是一误解,此暂不加剖辨且提出一问题来:一个明白人是否亦要自私?或许有人承认,明白人不自私罢。然则病在不明白而已。再试问:一个自私的人若极其明白,是否还必得损人以求利己?似乎许多事理所诏示吾人者,不如此罢(所诏示者,都是:两利为利,损人亦将损己,为了利己不必损人)。然则问题还是怕不明白而已。再设想:人虽自私,却绝不残暴,是否祸害可以减轻呢?谅来必亦承认是可减轻的。然则自私还不可怕,可怕是强暴凶残了。总起来说,人祸之所由起及其所以烈,实为愚蔽偏执之情与强暴冲动之气两大问题。若得免于二者,自私未足为祸。更实在讲,若免于二者,则亦无自私;不过此理深细,人多不识罢了。总之,愚蔽、强暴、自私是一边;清明安和的理性,又是一边;出于此则入于彼。人而为祸于人,总由前者;从乎理性,必无人祸。古时儒家彻见及此,乃苦心孤诣努力一伟大的礼乐运动,以求消弭人祸于无形。它要把人生一切安排妥当而优美化之,深醇化之,亦即彻头彻尾理性化之。古时人的公私生活,从政治、法律、军事、外交,到养生送死之一切,既多半离不开宗教,所以它首在把古宗教转化为礼,更把宗教所未及者,亦无不礼乐化之。所谓“礼乐不可斯须去身”,盖要人常不失于清明安和,日远于愚蔽与强暴而不自知。
儒家之把古宗教转化为礼,冯友兰先生见之最明,言之甚早。他先以一篇论文发表,后又著见于他的《中国哲学史》417—432页。他引证儒家自己理论,来指点其所有祭祀丧葬各礼文仪式,只是诗,只是艺术,而不复是宗教。这些礼文,一面既妙能慰安情感,极其曲尽深到;一面复见其所为开明通达,不悖理性。他说:近人桑戴延纳(GeorgeSantayana)主张宗教亦宜放弃其迷信与独断,而自比于诗。但依儒家对于其所拥护之丧祭各礼之解释,则儒家早已将古时之宗教,修正为诗。古时之丧祭各礼,或为宗教仪式,其中包含不少之迷信与独断,但儒家以述为作,加以澄清,与之以新意义,使之由宗教变而为诗,斯乃儒家之大贡献也。
本来在儒家自己的话中,亦实在说得太分明了。例如: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爱敬之至矣;礼节文貌之盛矣!苟非圣人,莫之能知也。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荀子《礼论篇》)
雩而雨,何也?曰,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求得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荀子《天论篇》)
大约从祀天祭祖以至祀百神这些礼文,在消极一面可说是不欲骤改骤废,以惊骇世俗人的耳目;在积极一面,则一一本皆有其应有之情文,宜为适当之抒表。冯先生所谓“与之以新意义”者,其实不过使之合理化而已(凡不能使之合理化的,则不在祀典,如《礼祀·祭法》之所说)。这些礼文,或则引发崇高之情,或则绵永笃旧之情,使人自尽其心而涵厚其德,务郑重其事而妥安其志。人生如此,乃安稳牢韧而有味,却并非要向外求得什么。——此为其根本不同于宗教之处。
表面上看,其不同于宗教者在其不迷信。然须知一般人为何要迷信?孔子又如何便能教人不迷信?一般地说,迷信实根于人们要向外有所求得之心理而来。我在旧著中曾说宗教这样东西,饥不可为食,渴不可为饮,而人们偏喜欢接受它,果何所为呢?这就因为人们的生活多是靠希望来维持,而它是能维持希望的。人常是有所希望要求;就藉着希望之满足而慰安;对着前面希望之接近而鼓舞;因希望之不断而忍耐勉励。失望与绝望,于他是难堪。然而怎能没有失望与绝望呢!恐怕人们所希求者,不得满足是常,得满足或是例外哩!这样一览而尽,狭小迫促的世界,谁能受得?于是人们自然就要超越知识界限,打破理智冷酷,辟出一超绝神秘的世界来,使他的希望要求范围更拓广,内容更丰富,意味更深长,尤其是结果更渺茫不定。一般的宗教,就从这里产生;而祈祷禳祓为一般宗教所不可少,亦就为此。虽然这不过是世俗人所得于宗教的受用,了无深义;然宗教即从而稳定其人生,使得各人能以生活下去,而不致溃裂横决。(《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67页)
孔子正亦要稳定人生,但其所以稳定之者,又别有其道。我在旧著中曾说:(上略)他给人以整个的人生。他使你无所得而畅快,不是使你有所得而满足。他使你忘物忘我忘一切,不使你分别物我而逐求。怎能有这大本领?这就在他的礼乐。(《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第68页)
礼乐使人处于诗与艺术之中,无所谓迷信不迷信,而迷信自不生。孔子只不教人迷信而已,似未尝破除迷信。他的礼乐有宗教之用,而无宗教之弊;亦正唯其极邻近宗教,乃排斥了宗教。
六以伦理组织社会
设为礼乐揖让以涵养理性,是礼的一面;还有“安排伦理名分以组织社会”之一面,略说如次:前章讲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此伦理无疑地是脱胎于古宗法社会而来,犹之礼乐是因袭自古宗教而来一样。孔子自己所说“述而不作”,大约即指此等处。而其实呢,恰是寓作于述,以述为作。古宗教之蜕化为礼乐,古宗法之蜕化为伦理,显然都经过一道手来的。礼乐之制作,犹或许以前人之贡献为多;至于伦理名分,则多出于孔子之教。孔子在这方面所作功夫,即《论语》上所谓“正名”。其教盖著于“春秋”,“春秋以道名分”(见庄子《天下篇》)正谓此。
我起初甚不喜“名分”之说,觉得这诚然是封建了。对于孔子之强调“正名”,颇不感兴趣;所以《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讲孔子处,各样都讲到,独不及此。心知其与名学、论理不甚相干,但因不了然其真正意义所在,亦姑妄听之。我之恍然有悟,实在经过几多步骤来的。领悟到社会结构是文化的骨干,而中国文化之特殊,正须从其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来认识,这是开初一步。这是早先讲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时,全未曾懂得的。到讲乡村建设理论时,固已点出此伦理本位的社会如何不同于西洋之个人本位的社会或社会本位的社会;然只模糊意识到它是家族本位的宗法社会之一种蜕变,还未十分留意其所从来。最后方晓得孔子特别着眼到此,而下了一番功夫在。这就是我以前所不了然的“名分”与“正名”。假如不经过这一手,历史亦许轻轻滑过,而伦理本位的社会未必能形成。
封建社会例有等级身份等区别;此所谓“名分”似又其加详者。等级身分之所以立,本有其政治的意义和经济的意义;但其建立与巩固,则靠宗教。盖一切宗法的秩序,封建的秩序要莫不仰托神权,而于宗教植其根,此验之各地社会而皆然者。阶级身分之几若不可逾越不可侵犯者,正为此。中国之伦理名分,原出于古宗法古封建,谁亦不否认;却是孔子以后,就非宗法封建原物,愈到后来愈不是。此其变化,与礼乐、宗教之一兴一替,完全相联为一事,同属理性抬头之结果。
我们试举几个浅时事例——
印度和中国,同为具有古老传统的社会,在其社会史上皆少变化进步。但他们却有极端不同处:印度是世界上阶级身分区别最多最严的社会,而中国却最少且不严格(这种较量当然不包含近代欧美社会)。像印度之有几千种区别,举其著者犹有八十几种,在中国人是不得其解的,且不能想象的。像印度有那种“不可摸触的人”,中国人听说只觉好笑,没有人会承认这事。此一极端不同,与另一极端不同相联。另一极端不同是:印度宗教最盛,而中国恰缺乏宗教,前者正是由于宗教,而使得社会上固执不通的习俗观念特别多;后者之开豁通达,则理性抬头之明征也。
再一个例,是日本。日本渡边秀方著《中国国民性论》一书(北新书局译本),曾指出中国人计君恩之轻重而报之以忠义,不同乎日本武士为忠义的忠义(见原书23页)。如诸葛亮总念念于三顾之恩,其忠义实由感激先帝知遇;在日本的忠臣更无此计较之念存。难道若非三顾,而是二顾或一顾,就不必如此忠义吗?他不晓得这原是伦理社会的忠义和封建社会的忠义不同处,而却被他无意中点出了。封建社会的关系是呆定的;伦理社会,则其间关系准乎情理而定。孟子不是说过: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儒家的理论原如是,受儒家影响的中国社会亦大致如是。唯日本过去虽承袭中国文化,而社会实质不同于中国,亦犹其后来之袭取西洋文化而社会实质不同于西洋一样。关于此层(日本社会是封建的而非伦理的),本书以后还论到,可参看。
三则,中国社会向来强调长幼之序,此固伦理秩序之一原则,封建秩序所鲜有。然即在重视长幼之序中,仍有谚语云“人长理不长,那必须拖尺把长”,可见其迈往于理性之精神。
从上三例,恰见有一种反阶级身分的精神,行乎其间。其所以得如是结果,正由当初孔子所下的功夫(所谓“正名”,所谓“春秋以道名分”),初非强调旧秩序,而是以旧秩序为蓝本,却根据理性作了新估定,随处有新意义加进去。举其显明之例:世卿(卿相世袭),在宗法上说,在封建上说,岂非当然的?而春秋却讥世卿非礼。又如弑君弑父于宗法封建之世自应绝对不容,然而依春秋义例,其中尽多曲折。有些是正弑君的罪名,使乱臣贼子惧;有些是正被杀者的罪名,使暴君凶父惧。后来孟子说的“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正本于此。司马迁说“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如此之类的“微言大义”、“非常异义可怪之论”,是很多的。旧秩序至此,慢慢变质,一新秩序不知不觉诞生出来。
新秩序,指伦理社会的秩序,略如我前章所说者。其诞生尚远在以后——须在封建解体之后,约当西汉世。不过寻根溯源,不能不归功孔子。孔子的春秋大义,对当时封建秩序作修正功夫,要使它理想化,结果是白费的。但虽没有其直接的成就,却有其间接的功效:
第一便是启发出人的理性,使一切旧习俗旧观念都失其不容怀疑不容商量的独断性,而凭着情理作权衡。固然那些细微曲折的春秋义例,不能喻俗;而情理自在人心,一经启发,便蔚成势力,浸浸乎要来衡量一切,而莫之能御。此即新秩序诞生之根本。
第二便是谆谆于孝弟,敦笃家人父子之间的恩情,并由近以及远,善推基所为,俾社会关系建筑于情谊之上。这又是因人心所固有而为之导达,自亦有沛然莫御之势。中国社会上温润之气,余于等威之分,而伦理卒代封建为新秩序者,原本在此。
伦理之封建为新秩序,于此可举一端为证明。例如亲兄弟两个,在父母家庭间,从乎感情之自然,夫岂有什么差别两样?然而在封建社会一到长大,父死子继,则此兄弟两个就截然不同等待遇了——兄袭爵禄财产,而弟不与。此种长子继承制由何而来?梅因(HenryS·Maine)在其《古代法》名著中,曾指出一个原则:“凡继承制度之与政治有关系者,必为长子继承制。”大抵封建秩序宗法秩序,都是为其时政治上经济上有其必要而建立;而超家庭的大集团生活则具有无比强大力量,抑制了家庭感情。及至时过境迁,无复必要,而习俗相沿,忘所自来,此一制度每每还是机械地存在着。战前(1936)我到日本参观其乡村,见有所谓“长子学校”者,讶而问之。乃知农家土地例由长子继承,余子无分。余子多转入都市谋生,长子多留乡村;因而其教育遂间有不同。此足见其去封建未久,遗俗犹存。其实,就在欧洲国家亦大多保留此种风俗至于最近,唯中国独否。中国实行遗产均分诸子办法,据梁任公先生《中国文化史》说,几近二千年了(见《饮冰室合集》之专集第十八册)。这不是一件小事,这亦不是偶然。这就是以人心情理之自然,化除那封建秩序之不自然。所谓以伦理代封建者,此其显著之一端。在一般之例,都是以家庭以外大集团的势力支配了家庭关系。可说由外而内,其社会上许多不近情不近理不平等的事,非至近代未易纠正。而此则把家庭父子兄弟的感情关系推到大社会上去。可说由内而外,就使得大社会亦从而富于平等气息和亲切意味,为任何其他古老社会所未有。这种变化行乎不知不觉;伦理秩序初非一朝而诞生。它是一种礼俗,它是一种脱离宗教与封建,而自然形成于社会的礼俗。——礼俗,照一般之例恒随附于宗教,宗教例必掩护封建,而礼俗则得封建之支持。但此则受启发于一学派,非附丽于宗教,而且宗教卒自此衰歇。它受到社会广泛支持,不倚靠封建或任何一种势力,而且封建正为它所代替。
即此礼俗,便是后二千年中国文化的骨干,它规定了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大体上一直没有变。举世诧异不解的中国社会史问题,正出在它身上。所谓历久鲜变的社会,长期停滞的文化,皆不外此。何以它能这样长久不变?十八世纪欧洲自然法思潮中魁斯奈(FrancoisQuesnay1694—1774)尝解答说:中国所唤作天理天则的,正是自然法其物;中国文物制度正是根本于自然法,故亦与自然同其悠久。这话不为无见。礼俗本来随时在变的,其能行之如此久远者,盖自有其根据于人心,非任何一种势力所能维持。正如孟子所说“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孔子原初一番启发功夫之恰得其当,实最关紧要。
以我推想,孔子最初着眼的,与其说在社会秩序或社会组织,毋宁说是在个人——个人如何完成他自己;即中国老话“如何做人”。不过,人实是许多关系交织着之一个点,做人问题正发生在此,则社会组织社会秩序自亦同在着眼之中。譬如古希腊一个完满的人格与最好的市民,两个观念是不易分别的。这就是从团体(城市国家)之一分子来看个人,团体关系遂为其着眼所及。中国情形大约最早就不同,因而孔子亦就不是这看法,而着眼在其为家庭之一员。而在家庭呢,又很容易看到他是父之子,子之父……一类的伦偶相对关系,而置全体(全家)之组织关系于其次。一个完满的人格,自然就是孝子、慈父……一类之综合。却不会说,一个完满的人格,就是最好的“家庭之一员”那样抽象不易捉摸的话。——这是开初一步。两条路就从此分了:一则重在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则重在此一个与彼一个之间的关系,且近从家庭数起。一个人既在为子能孝,为父能慈……而孝也,慈也,却无非本乎仁厚肫挚之情;那么,如何敦厚此情感,自应为其着眼所在。——这是第二步。而孔子一学派所以与其他学派(中国的乃至世界的)比较不同之点,亦遂著于此;这就是人所共知的,孔子学派以敦勉孝弟和一切仁厚肫挚之情为其最大特色。孝子、慈父……在个人为完成他自己;在社会,则某种组织与秩序亦即由此而得完成。这是一回事,不是两回事。犹之希腊人于完成其个人人格时,恰同时完成其城市国家之组织,是一样的。不过,市民在其城市国家中之地位关系与权利义国,要著之于法律;而此则只可演为礼俗,却不能把它作成法律。——这是第三步。而儒家伦理名分之所由兴,即在此了。
礼俗与法律有何不同?孟德斯鸠《法意》上说:盖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礼俗者,无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礼俗起于同风;法律本于定制。(严译本十九卷十二章)
这是指出二者所由来之方式不同。其实这一不同,亦还为其本质有着分别:礼俗示人以理想所尚,人因而知所自勉,以企及于那样;法律示人以事实确定那样,国家从而督行之,不得有所出入。虽二者之间有时不免相滥,然大较如是。最显明的,一些缺乏客观标准的要求,即难以订入法律;而凡有待于人之自勉者,都只能以风教礼俗出之。法律不责人以道德;以道德责人,乃属法律以外之事,然礼俗却正是期望人以道德;道德而通俗化,亦即成了礼俗。——明乎此,则基于情义的组织关系,如中国伦理者,其所以只可演为礼俗而不能成法律,便亦明白。 (法无禁止即可行,放弃道德伦理约束,导致真情退化)
张东荪先生在其所著《理性与民主》一书上说,自古希腊罗马以来,彼邦组织与秩序即著见于其法律。唯中国不然。中国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凡所规定都必与刑罚有关。它却没有规定社会组织之功用,而只有防止人破坏已成秩序之功用。社会组织与秩序大部分存在于“礼”中,以习惯法行之,而不见于成文法(见原书62—67页,原文甚长,大意如此)。他正亦是见到此处,足资印证,不过为什么,一则走向法律,一则走向礼俗,张先生却没有论到。现在我们推原其故,就是:上面所言之第三步,早决定于那开初一步。西洋自始(希腊城邦)即重在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而必然留意乎权力(团体的)与权益(个人的),其分际关系似为硬性的,愈明确愈好,所以走向法律,只求事实确实,而理想生活自在其中。中国自始就不同,周孔而后则更清楚地重在家人父子间的关系,而映于心目者无非彼此之情与义,其分际关系似为软性的,愈敦厚愈好,所以走向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即从以尊定。
儒家之伦理名分,自是意在一些习俗观念之养成。在这些观念上,明示其人格理想;而同时一种组织秩序,亦即安排出来。因为不同的名分,正不外乎不同的职位,配合扰来,便构成一社会。春秋以道名分,实无异乎外国一部法典之厘订。为文化中心的是非取舍,价值判断,于此昭示;给文化作骨干的社会结构,于此备具;真是重要极了。难怪孔子说:“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然而却不是法典,而是礼。它只从彼此相对关系上说话,只从应有之情与义上说话,而期望各人之自觉自勉(自己顾名思义)。这好像铺出路轨,引向道德;同时,便前所说之礼乐揖让乃得有所施。于是道德在人,可能成了很自然的事情。除了舆论制裁(社会上循名责实)而外,不像法典有待一高高在上的强大权力为之督行。所谓以道德代宗教者,至此乃完成;否则,是代不了的。
不过像春秋所设想的那套秩序,却从未曾实现。此即前面所说的:“孔子对当时封建秩序,作修正功夫,要使它理想化,结果是白费。”其所贻于后世者,只有那伦理秩序的大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