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一、PE的概念及概述
PE的基本概念: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基本特征:投资对象:非上市公司投资规模:上千万到上亿;资金来源LP: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富裕个人、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投资期限:中长期,5+2;投资阶段:成长期、成熟期;退出方式:IPO、并购出售、管理层回购;运作模式: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注重获得投资快速回报。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对象: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产业和服务,深度参与企业管理,协助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关注企业经营现状和长远收益,促进内部管理,获得经营利润。
战略投资:与自身企业经营产品与服务有关的。有雄厚资金和较强融资能力。对企业内部管理参与程度介于产业投资基金和PE之间。
PE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税务部门、外汇部门。
PE的组织形式:公司制:《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设立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如: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法》南海成长、东方富海、兴业东方;信托制;《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主形成的信托制股权基金。如:湖南信托创业创业投资信托1号、深国投铸金资本1号、中信锦绣1号2号(与现有信托公司合作设立信托基金,对资金安全投资风险有所保障)
举例:
公司制——深创投: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能源控股、广东电力发展、中兴通信,政府官方背景,投了200多个,排PE前三,参与模式:政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中外合作基金、信托投资基金、战略合作基金。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接受管理公司的委托。
信托制——中信锦绣1号:国内第一个私募股权制信托产品。对委托人高准入原则,相当经济实力,最低认购1000万,优先受益人——认购优先收益权的合格投资者,次级受益人——中信信托。
有限合伙——南海成长。基金规模2.5个亿。短期募集大量民间资本,已投100多企业,几十家上市公司。
公司制PE架构图;有限合伙制PE架构图;信托型基金架构图(信托公司是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平台募集资金,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信托合同一旦签订,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移给受托人,托管人是银行,对财产形成保管和监督的作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获得收益后依据信托合同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
公司制: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设立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优点:清晰易懂、立法早,易接受、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70%可抵税;缺点:双重课税、先退出项目的本金返还需按减资处理、经营管理权责利益矛盾问题制约正常的经营管理(大额投资需要过股东会)。
有限合伙制: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优点:不交企业所得税、对普通合伙人奖惩机制较灵活。缺点:深圳:注册遇到审查上的障碍,注册时繁琐的审查;因为对合伙人授权很大,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问题难以解决;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信托制: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优点:有效放大资金额度,迅速集中大量资金;信托产品是标准的金融产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高,适合风险规避型投资者。缺点:投资时间成本长,资金出现闲置状况;激励机制较差;现实操作中,信托因非独立法人主体的性质以及出资人不具体而导致企业在上市时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信托计划——穿透——三类股东问题难上市)。
二、PE的设立与内部治理
PE筹备——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的选择
PE需拟定的基本要素: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方式、注册地点的选择(有利于享受税收优惠);拟采取的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基金规模、出资人要求;投资方向与投资方式(增资、股权受让/领投、跟投)。
PE设立——三种类型的比较与分析
主要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困难,大多采用与现有信托公司合作模式
募集对象:不超过50个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投资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产业基金不超过200人;一次募集设立信托,不灵活
收益分配:按合伙协议分配;按出资比例分配;按项目进行分配,灵活性大
税收:非纳税主体,合伙人分别就其所得缴纳所得税;独立纳税主体,双重课税;可避免双重收税
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关系:法律关系明确,责任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责任不清;信托制是非独立的法人组织形式,关系模糊
成本费用:透明可控、不透明、不透明。
清算:简单;复杂;复杂
信托制私募基金运作流程——架构图
资产独立、资金一次性到位、股权投资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设定封闭期、非法人组织形式,导致信托基金的制度缺失,投资顾问地位尴尬,提供顾问服务,没有决策权力。信托公司是管理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披露委托人身份,不登记,财产权无法完全按照信托制度的规定进行转移和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意义的保障。募集平台后的股东关系没办法确认,三类股东清理上市问题。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架构图——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置。内部治理结构更稳定,三会一层权责配置完善。法人财产权稳定牢靠。闲置资本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对经理层激励有限,不涉及投资回报。决策效率低和代理人风险。PE更适合以投资经理为主体的扁平化结构。较高税负成本,双重课税。
有限合伙制PE运作流程——架构图——最常见、最科学、最有效。
第一层:LP+LP+GP:管理团队———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层:有限合伙基金(托管银行做风控屏障、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做顾问)
第三层:LP+GP代表
第四层:项目1234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也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通过内部协议约束投资者、管理人;协议中有最大自由度约定机制管理运营投资。通过协议规避公司法风险。
优点:1.专业化管理、降低投资风险;2.通过协议调动各方投资热情3.较公司有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4.兼顾合伙人利益与合伙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5.不缴纳企业所得税6.不必同股同权,契约为主,合伙人利益充分保障7.便捷的退出通道(减资就行,不用转让)
三、PE的资金募集与投资运作实务
募集:
公司——信托——有限合伙
出资形式:货币;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LP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期限:实收不低于3000万或首期1000万元于5年内缴足3000万元;资金一次到位;承诺制
投资条件:不低于100万元;不少于100万元;无强制性规定
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投资人承担责任;GP无限,LP有限
投资人数:有限公司50人,股份公司200人;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不超过50人,合格机构不受限制;2-50
募集方式:注册资本募集;经过尽职调查、推介发行、投资人认购、设立等程序;出资额募集
募集三个阶段:筹备市场推介——市场推介——讨论及完成
运作管理:项目池——初选(考察)——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法律、财务、投资顾问意见)——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文件及交割——投后管理——退出及收益分配。
四、PE的退出
IPO、兼并收购、股权回购转让、清算
IPO: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H股、N股、纽交所、纳斯达克;借壳上市;A股关注的法律问题:股东人数超200人、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被投资企业治理规范问题(对赌)。
被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资产或业务。关注法律问题:交易对价(估值)、转让限制问题(能否转让、共同出售权、优先转让权)、股份锁定期问题(锁定期间会不会股价大跌)、业绩承诺问题(对赌、减值测试)。
回购/转让:投资届满若被投资企业未能达到约定条件,PE有权要求股东回购,同时要求一定补偿金。控股股东/管理层回购/企业减资。转让:股份出售。法律问题:回购选择权与价格问题,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回购行为实施可能性及权利救济。
清算:破产/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清算退出的触发条件、清算退出的财产分配及优先分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