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用于其特殊的法律性质与结构,特别是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性,通常难以以机构方式进行运作。因此,相比之前提过的银信、政信、房产信托等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产品,保险信托多作为个人或家族财产信托的形式出现,以个人保险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主要目的,这其实也是信托本源的回归,故本文标题使用了“追本溯源”。当然,由于保险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相对分离特性,也使得以机构方式运作保险金存在一定的可能。目前国内常见的保险信托模式可总结为被动信托、被动信托+、代付保费、代付保费+、机构运作等五种:
一、 被动信托模式
在此模式下,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后,生前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在保险理赔后,信托公司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并根据信托合同将保险金按照投保人的遗愿分配给受益人。这是保险信托的最基础模式,同时也反映了信托的起源——自然人遗产的管理与分配(信托在英国的起源此处不赘述)。此模式流程结构图如下:
详细流程如下:
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2. 投保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发起成立以保险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3. 信托公司发起成立以保险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4. 投保人向信托计划转移保单权利,信托计划成为保险名义受益人
5. 发生理赔后,信托计划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6. 信托计划从保险金中收取费用
7. 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信托受益人收取保险金
8. 保险金分配完毕,信托终止
二、 被动信托+模式
此模式是前一种模式的“增强版”,即信托公司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管理运用使其增值,并将增值收入交与受益人。信托合同期限届满后方可将本金交还受益人。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参与管理的程度更深。此模式流程结构图如下:
详细流程如下:
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2. 投保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发起成立以其保险金作为运作资金的单一信托计划
3. 信托公司发起成立以其保险金作为运作资金的单一信托计划
4. 投保人向信托计划转移保单权利,信托计划成为保险名义受益人
5. 发生理赔后,信托计划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6. 信托计划在信托合同期间投资运作保险金获得收益,信托公司从收益中收取费用
7. 信托计划向信托受益人分配收益
8.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计划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保险金本金
三、代付保费模式
前两种模式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在此模式下,投保人将其持有的证券或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其收益作为保险费的来源。完成理赔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与前述证券或资金一同运作,收益交付受益人。待信托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将保险金与其他资金本金以及证券交予受益人。此模式流程结构图如下:
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2. 投保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发起成立以其保险金作为运作资金的单一信托计划
3.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发起成立以其保险金作为运作资金的单一信托计划
4. 投保人向信托计划转让保险单权利和证券或资金
5. 信托计划运作证券或资金,用其收益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6. 信托公司从证券或资金运作收益中收取费用
7. 发生理赔后,信托计划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8. 信托计划将保险金以及证券或资金的运作收益向信托受益人分配
9. 信托计划期满终止后,向信托受益人分配证券或资金及保险金本金
四、代付保费+模式
此模式为前一种模式的“增强版”,即投保人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的收益高于保险费,将此超额部分与投保人委托的资金或证券一并运作,逐渐积累增多。此模式流程结构图如下:
五、机构运作模式
这是目前能够以机构方式运作的唯一保险信托模式。此模式下,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进行批量合作,获得人寿保险实际投保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信托计划作为名义投保人和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由于批量合作的资金量较大,信托公司能够运用保险金作为杠杆实现资金放量,进行较大规模的资金运作,收益往往更高。此模式流程结构图如下:
1. 保险公司推荐实际投保人参加保险信托计划
2. 批量的实际投保人经推荐,委托信托公司发起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其未来的保险金作为信托份额,并且以信托计划作为保险名义投保人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3. 信托公司发起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实际投保人向信托计划支付保险费
5. 信托计划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
6. 发生理赔后,保险公司向信托计划支付保险金
7. 信托计划对保险金进行投资运作
8. 信托计划资金运作获得投资收益
9. 信托公司从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中收取费用
10.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保险金本金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