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李与小姚离婚了。可是,离婚两年来两人根本就没闲着,接连打起好几个官司。
小姚状告小李全家,在拆迁安置中,小李全家背着小姚,假冒小姚的签名,把小姚名下的安置房、补偿款“截留”了。
小姚直到离婚时都还蒙在鼓里,离婚后才知道事情的真相。为这个,小姚与小李全家人打起了第一场官司。
官司打得没有什么悬念,小姚的律师从拆迁办调出来原始合同,一眼就看出小姚的签名是假的。
小李吃了个瘪,没脾气。
2.
这还没算完,小姚又发现小李母亲在别处有一套房子,同样拆迁了。
小姚觉得,小李作为其母之子,享受到的其母房屋拆迁安置利益,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当属于小李与小姚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如此,小姚起诉小李又打起了另一场官司,要求分割小李得到的其母房屋拆迁安置利益。
3.
“小姚的诉求有道理啊,“助理小张与调解员老陈讨论这个案子时,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尽管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小李的母亲,可是,其母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写明安置人有小李,以及小李父母。”
“现在,按人头分配拆迁安置的政策基本上已经不再实行。”老陈听到小张的说法,接口说了起来。“当前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一般以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来计算补偿数额。至于被安置人是谁并不重要。”老陈说完了之后,马上又补充道:“小李家的拆迁安置补偿做法,应当是以前的政策,现在都不实行了。”
“不管怎么说,小李得到他母亲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当属于他与小姚的夫妻共同财产吧?”小张追问道。
“这个……这个……”老陈迟疑地嘴里嘀咕着,显然,他也有些吃不准这个问题。“按理说小李获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是,那个被拆迁的房屋并不是小李名下的财产,而是他母亲的财产嘛。所以,这应当是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
“即便是小李母亲的财产,在拆迁安置补偿中,毕竟小李有所获利,可以解释为是小李母亲对小李的赠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有些不服气地说。
老陈听罢接着说:“也很难说,即便解释为赠与,也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小李的母亲可能会强调这是专属于对小李个人的赠与,与他人无关。”
“实在不能理解,小李获得的这个拆迁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继续说。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小李的母亲。另外,拆迁安置政策以及安置合同的约定,是判定拆迁利益性质时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老陈思索了一下,缓缓地说。“这样吧,咱们先查一下有关规定与判例,找法官,律师一起研讨一下再说。”
“也好,也好。先查查清楚。不然就是满脑袋的浆糊。”小张说到。
4.
老陈、小张两人认真地查阅资料,检索判例,翻找有关文章、资料。与法官、律师研讨,寻找问题的答案。
几天后,有了结果。
两人分别检索到有关的司法解释、类似案情的案件判决,听取了其他人的看法与意见。
最后的结论是:父母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不属于其已婚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