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观点是银行信贷资产ABS目前无法做到真正转出银行体系,无法做到转移和分散风险。以上观点从转让目的、转让实质、转让难点三个方面得以验证。
从转让目的探讨。无论大行中小行,涉及资产转让,无论是ABS还是其他形式,首要目的都是腾挪信贷规模。其余金融创新、增加业务品种等,都不是银行实务的主要目的。因此,银行主要关注是否能实现资产出表,是否可以释放信贷规模,中小行同时关注是否能释放风险资本。而是否能转移资产的风险,并非银行关注重点。这也是有些银行在127号文出台前甚至会签署兜底协议的原因。这跟监管当局通过恰当形式转出资产以转移风险的设想不完全趋同。
从转让实质探讨。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实质是银行资金或者信贷资源在银行体系内的再次分配,是满足监管指标要求的修正行为,本质是一场猫鼠游戏。资源在银行体系内的再次分配,指同业资源和信贷资源的再分配。信贷资产转出(无论ABS模式与否),转出方基本都是为了获得信贷规模;转入方大都为了获得收益,主要由另一家银行的同业部门对接。资产转让完成了转出行的信贷资产和转让行的同业资金的交换,资源在两家行之间的信贷和同业之间再分配。所谓的风险转移只是优先级风险从这家银行到了另一家银行,基本不太可能出银行体系。
那为什么又会认为只是一场猫鼠游戏呢?因为如果市场化的、真正可以实现风险转移的信贷资产ABS,应该是标准化资产,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是,目前大部分银行只实现了初级市场的包装,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形式,但购入方基本都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再次转让,需要持有到期。没有标准化资产方便流转的特性。只是转出方和转入方的监管指标或者收益都得到了改善,这是一场参与者受益的零和游戏,增加了成本,但是没有对社会的融资状况及金融风险起到实质性改善。
从转让难点探讨。信贷资产ABS最大的难点是劣后如何解决。根据理论,风险主要集中于劣后,如果完全卖断其实可以视同于风险大部分转移。但是,在以银行为主的垄断的金融市场里,几乎没有可以承接银行劣后资产的机构和个人,不管是券商还是信托,或者基金,即使这部分业务量只是银行天量资产的一角。退一步,即使有机构和个人有资金能力承接,承接意愿也不大。因为收益才10%左右的集中风险的银行资产,还需要穿透每一笔资产尽调,是这些机构和个人难以承受、也未必擅长的。因此,无论是否出台127号文或者其他监管文件;无论是否有明面或暗地的兜底函;无论业务模式如何变化,劣后的风险,拨开云雾,最终都会落在转出行,至少是声誉风险在兜底。所以,信贷资产ABS的实际风险,其实是转出本行都难以做到的。
通过以上证明,如果认同银行信贷资产ABS实现风险转移是个伪命题,那么是否该业务可以取缔,没有存在价值呢?用一句话来解释:存在即有其合理性。现行环境下,如果没有银行信贷资产ABS,也将出现其他雷同业务替代ABS,因此,要探讨的不是ABS业务是否需要存在,如何改进业务模式,而是要从根本上优化业务环境。
一是要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环境。银行信贷资产ABS的存在,是要规避监管。监管再严再细,银行基于效益压力仍会有突破的冲动。因此,让金融真正走向市场,让银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是从本质上解决ABS及其他规避监管创新业务的方法。
二是监管以“监”为主而不以“管”为主,让熊孩子回归好孩子本源。个人建议监管以备案、厘清市场环境、建立信用体系为主,尽量减少具体指标的考核。在真正市场化运作中,银行会根据自身吸存情况来谨慎放贷,否则会真正破产。但指标,尤其是单一而非系统性考虑的指标设立,容易让被考核者为达标而创新。这种创新增加各方成本,增大监管难度,对社会进步并无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