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3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王某、罗某密谋抢劫后,在江海区外海金苑汽车服务中心对面桥头,由王某、罗某在附近接应,朱某上前抢被害人梁某的手提包,梁某不放手,朱某用力与其拉扯,并将其推倒在地,将手提包抢走。得手后,朱某租乘摩托车脱离现场。经查,梁某提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于2013年11月2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刑检诉字(2013)792号起诉书,指控朱某、王某、罗某构成抢劫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朱某家属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件不构成抢劫罪,只是被告人不懂抢劫和抢夺的区别,所以在公安笔录的口供上都说自己是抢劫,根据实际情况看应当属于抢夺罪。在法庭开庭时当庭询问了几名被告人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人都一致的回答:“不懂区别,公安民警在问话时都说我们是抢劫,所以笔录上才自己说是抢劫。”
判决结果:
最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拟采纳律师的意见,由于抢夺财物较少,不构成犯罪,2014年3月6日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该案的起诉,蓬江区法院审查后,于3月7日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朱某等人的起诉。2014年3月12日,蓬江区检察院对朱某等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日,朱某等人获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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