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候,会遇到对方已经打印好的书面合同,内容不允许修改。那么在签订这样的合同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
民法典针对格式条款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订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格式条款必须基于公平原则,保障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里所指的合理方式,例如对合同中相关内容要作出显著或突出的标示,或者对相应条款提示对方注意。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应对方要求,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订立合同时,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上述(二)、(三)中所述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不是必然导致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要考虑该条款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是否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利。
以上是订立含有格式条款合同时应当注意的情形。如果格式条款中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无法接受,就不要轻易签订该合同。
那么,如果已经签订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后,发现格式条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如何确认该条款的效力呢?
明天我再说一说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