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出台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不知道被多少人嚼了又嚼,老调重弹了几百遍了,深挖其中内容的也数不胜数,大抵上是站在网贷行业从业人员的角度上去论述,如果我们从监管层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思路和理念,就能够清晰的勾画出监管层的目的。
中国和美国这两个巨无霸常常要被人们两相对比,那么作为新兴事物的P2P网贷,两个国家监管的态度和思路有什么差异呢?两者的理念是什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之后的思路到底是不是能够行之有效呢?
负面清单中的12条红线,到底体现了监管层怎么样的考虑。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自融一直是P2P绕不开的话题,很多平台不过是一些集团公司为了自己的项目去开拓的一个融资渠道。这其实背离了P2P产生的初衷,如果其中项目是靠谱有实力的,多增加一个融资渠道也并非什么坏事。可是如果是优质资产又怎么会融不到资呢?监管层还是希望明确P2P一个信息中介的位置,也就是一个独立的、客观的、第三方的网络借贷平台。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禁止资金池的存在,这是一切跑路的罪魁祸首,钱一到手上,有的人的贪念就止不住了。可是就目前市场上的资金存管和托管都有一些弊病,虽然不是说有了存管就安全,但是没有存管的风险就太大了。成熟的金融机构基本都将资金托管在银行,这是标准配置,P2P毋庸置疑必须严格遵守。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在电视、报纸、各类媒体上也算是处境率不少了。但是仍然有投资人会很盲目相信别人给的刚性兑付的承诺,中国投资人普遍的投资知识不高,只要想想任何承诺都有不能兑现的可能,那么作为P2P平台,即便做出了刚性兑付的承诺,无法兑现的几率也会有。监管层在顾忌到投资人自身知识的情况下,不如直接规定杜绝这一种行为。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么做的目的是让拒绝平台用比较夸大言过其实的宣传来吸引投资人,面对非实名的用户,平台只能推广自身的品牌。不能直接推广项目本身,这一点确实是有必要的,不过从执行上来说,只能拒绝一些比较正规和官方的宣传渠道,对于私下和线下的一些推广来说,就难以监管了。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是明确平台信息中介的一项禁令,但是其实很多平台会先发放贷款,然后利用债权转让,让用户购买这些债券,这项禁令会让债券转让非常尴尬,后续的发展也未可知。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拆标行为其实是很多平台都会牵涉的行为,作为中小平台那更是如此。这项禁令的执行成本比较大,难度也很大。值得警惕的是长标拆成短标,造成时间上的错配,这样会让平台置于风险之中,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P2P平台只能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本来就是基于此项业务诞生的P2P如果过多的接入其他机构的产品,作为中介来说,卖什么产品只要能够有佣金,应该是来者不拒的。但是诸如上述的机构的业务都是牌照制,如果过多的让机构拓展分销渠道,这会让监管层无法有力的实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不如一刀切禁止P2P的这个打算。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和上面一样,任何混业经营都不被允许。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这个属于对于信息披露的笼统要求,在具体的信息披露准则出来之前,这些行为基本只能靠行业自律去执行。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P2P平台不得为股票配资这是比较明确的红线,但是如果借款人本来存在欺瞒的情况,这就会把板子和责任全部转移到平台上面,变相增加了平台的风控成本和人力成本,比较不利于平台的健康发展。作为借款人来说,借钱买房和借钱买股票其实是个人自由,不用刻意规避这个举动,配资炒股导致的坏账高企的话,对于平台本身来说就是伤害,所以平台并不会倾向于高风险的借款。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这两条比较泛泛和笼统,属于补充说明的目的。
《办法》第十六条关于P2P****线下业务的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项规定的目的可能是在于所有的资金走向和业务执行都将通过线上直接进行,P2P平台线下收单将不被允许,并不是说不得在线下开展业务,只是最后的闭环会落在线上,如果日后平台会给予监管层开放数据接口,监管层能够直观的看到各个平台的运营状况,这样监管的效率会很高。
综合所有的监管细则,主要的思路还是“堵”,并没有引导P2P平台走向一个更加专业的金融机构。监管层只是直面了P2P平台所带来的问题,并没有挖掘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其实这也有个中原因,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投资人整体知识匮乏,这是短时间内不能改变的,如果不以黑名单的形式去规制整个行业,期待网贷行业自律肯定效果是不好的,说不定还会摧毁这个新兴行业。
中富国帮平台目前严格的在监管细则下运营,虽然有18个月的整改期,不过整改期中合规合法是底线,在这期间完善平台的服务、产品、运营更是重头戏,同时希望广大用户能够始终伴随我们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