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概论

(一)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本文主要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后果分析,因而在展开分析论述之前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规定。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不动产是按其性质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不经损毁就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常见的不动产就是房屋、土地。动产就是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与用途的物,例如汽车、电视机、桌子等。民法中对于物的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在于动产和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要件是不同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交付时即发生效力,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正因两者物权变动要件的不同,本文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物的分类分为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和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从这两个方面来分别讨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性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据此可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民法理论中,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指让既存权利转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指产生新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

从立法演变来看,我国立法已经接受“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因此,在规范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时,应特别注意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区分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简言之,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并非必然有相同的结果。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该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这一合同效力的变化实质上也是保护了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而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同时对无权处分人苛以违约责任也起到了惩戒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增加其无权处分行为的风险成本的作用,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对于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产并已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下,相对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则需要审查共有人是否知情、是否同意。如果确实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需要判断是否购房者是否善意取得房产,审查重点是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和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原《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系统规定,现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对该条文予以保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正。《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动产

(一)赠与行为

对于处分动产,本文主要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金钱的类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情形。《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故而夫妻一方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这其中也包括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应属于无效。

需要补充的是,一般法院判决在论述夫妻一方赠与情人财产的案件会涉及无权处分共同财产以及因为婚外情有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因而上述行为是无效的。近年来对于上述案例国内学者很多提到了不法原因给付的问题,我国尚未有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本文不做讨论。

(二)主播打赏行为

近年来比较热议的是夫妻一方给主播打赏的款项是否能够要回的问题。对此判决结果不一,首先要对主播打赏行为进行定性,有法院认为属于赠与行为,有法院认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笔者认为,应当进行合理区分,应当结合打赏行为的时间维度、打赏金额、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关系以及主播行为性质来综合考虑。一是夫妻一方的打赏是持续性、小额金额未超过夫妻一方家事代理的范围、打赏者与被打赏者之间不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的正当范围,该打赏行为并无存在无效情形,要求返还缺乏依据。另外,现如今不少主播抱团作案经常发生,如果主播存在故意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其由此取得的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当返还给打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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