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认定
(一)《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确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来自《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主要有五种法定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民法典》出于体系化建构的目的,《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相继被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吸收,即由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规定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体系。
1、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不具有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自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适用本条规则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即使是获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归于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2、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知道其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进而通谋做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否定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因在于,其本身欠缺效果意思,虚伪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当事人内心的真意,并且双方对此心知肚明,属于双方通谋的共同作假行为,如果认定其有效,不但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往往会损害公共秩序。
3、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恶意串通的目的在于通过损害第三人利益来实现其自身利益,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此时已经超越了合同相对性的界限,故此,法律对于该种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4、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观点,《民法典》取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非法目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实践中很难判定;二是即使当事人主观目的非法,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必然无效;三是对于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此类行为,可以根据第1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