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论“价”,带你了解详细“彩礼”
一、彩礼定义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自愿性。若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则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有权要求返还财物。重点在于“依据习俗”,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条件不成就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该类案件的案由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彩礼”的含义范围
通过司法裁判网查询到的案件信息综合来看,彩礼包括狭义上的“彩礼”、小相钱、见面礼、装烟钱或购买的香烟、“三金”首饰以及购买的衣服、家具等物品。对于购买的香烟、“三金”首饰以及购买的衣服、家具等不宜返还的物品,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不会要求原物返回,但会折算成金额进行返还,故在购买以上物品时注意保留发票等证据。
三、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解读:(一)不宜扩大适用。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在实践中不宜任意扩大适用。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如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在男方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这不属于“习俗”,不能认定为彩礼,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规定。
(二)该条司法解释所列的三项情形的具体分析。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男女双方先行举办结婚仪式,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领取结婚证),后因各种问题双方闹分手(注意这里不能称为“闹离婚”,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属于事实婚姻情形。) 若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子,彩礼是否应返还?
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唐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六天后订立婚约,不满一个月即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同年年底生育一子,次年3月开始分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唐家给付张家彩礼82.6万元、黄金3两等物品,还办了18桌婚宴,给了128条香烟。张家则以木质家具(价值19.8万元)、床上用品等物品作为陪嫁。因双方和好无望,唐某及其父母以负债支付彩礼为由,起诉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82.6万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生育一子的事实、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令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33.04万元。张家以返还彩礼金额过高、陪嫁物品未予分割为由,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当地早婚、闪婚的陪嫁物品忌由女方取回的风俗,以及孩子由张某抚养的事实,综合考虑张家陪嫁折抵、唐某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等因素,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18万元。
案例解读: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在该案件中,总体原则上是返还了彩礼,但是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女方嫁妆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有无过错及当地风俗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并未全部返还所有彩礼,而是酌定具体返还数额。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的适用难点在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标准认定,如男女双方在一块同居多久属于共同生活,断断续续在一起同居是否属于共同生活,各地法院在认定时标准不统一,这是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的适用难点在于“生活困难”的标准认定。
(三)处理彩礼纠纷案件时“被告”的确定。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不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故在起诉时,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起诉方可以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或亲属等共同接受婚约彩礼的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共同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