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乔家大院》,就是觉得好,看了好几遍,也就看看热闹。直到有一次,有人向我咨询员工激励的问题,《乔家大院》中的身股与银股的制度设计进入我的脑海。于是,我不仅重新看了一遍《乔家大院》,又查了不少有关身股、银股的的资料。其实,只有真正的商业才能真正的实现“私法自治”,也只有真正的商业才能实现制度创新。这种智慧发生往往也是在“江湖”,而不在“庙堂”。
乔致庸设计的身股制度事实是有历史来源的,并非凭空产生,身股制度萌芽于明代的贷金制、伙计制,发展和兴盛于清代及至民国初年,是晋商独创的一种劳资组织形式。这就是民间的创造。徐珂在《清稗类钞》中指出:“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身股俗称“顶生意”,是商号的职员以个人劳力折成股份,并享有与银股等量分红的权利,且不必承担亏损责任。从这里,我也能看到由身份向契约演进的影子。个人劳力股份化,商业化,这实际上身份向契约变化比较突出的一个体现。从中,我们能够看得出,只有商业的发展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解放人。
我们可以看一看《乔家大院》的乔致庸是如何构建自己商号中的身股制度,他1厘到10厘,共分为19个等级。大掌柜一般可以顶1股(即10厘),也就是说伙计不是股东但享受分红权1%;以此类推,二掌柜、三掌柜顶7-8厘;伙计1-4厘。同时等级的晋升,完全由业绩或贡献的大小决定。其中掌柜的身股数量由东家决定;而伙计的身股数量则由东家和掌柜共同决定。正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出钱者为东家,出力者为伙计,东、伙共而商之”。通过身股留人,通过银股融资,天下的道理应该是相通的。
在我国,并没有形成类似于国外的严密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的民间实践所形成的”约定俗成“模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且可以随着不同目标而灵活多变。因而,中国过去所形成的地区性的商业模式,无疑都打上各自独特的烙印。今天,我们的各种制度过于繁琐复杂,很难做到当时的”随心所欲“,事无巨细的法律条文,事事都有风险,处处都有陷阱,在某种意义上束缚了商事主体的创造力。
一部《乔家大院》,实际上就是乔致庸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历史。直到今天,我们都会对他的理念与实践佩服不已。在1889年刚改革时,银股为20股,身股9.7股;1908年时银股仍为20股,但身股增加至23.95股。 在分红时,乔致庸把身股与银股合二为一,即同股同权,按照股份数分红。这里有出现了银股的概念,”出资者为银股“,银股也称财力股,是商号东家在开办商号时投入的资金,每股面值为2000~10000两白银不等。银股不仅拥有分红权,还拥有相应的转让、继承和表决权。
也正是在这些激励制度才使得乔致庸的商业帝国的版图不断的扩大,也成就了他一生商业传奇。1908年乔家票号盈利74万两白银,此时银股20股和身股23.95股分得红利分别约为33.67万两白银和40.33万两白银。员工分红比例为54.5%(40.33÷74),即乔致庸把超过一半的利润分给了伙计(员工)。而乔东家的收益是10年前的18.81倍(33.67÷1.79),这才是乔东家真正的厉害之处。
其实,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合规性与合法性是一部分,真正的问题还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符合人性——对于利益与自身价值实现的追求。当制度的设计者眼中自有自己的利益的时候,断然设计不出分享利益的制度模型,乔致庸的厉害之处就在于拿出真金白银去激励,这样才能将企业代入良性循环的圈子。而不是”望梅止渴“式的激励。说白了就是一个如何让利的问题。在今天,成功的企业无不是在让利问题上的成功。就像华为的虚拟股权激励的成功。
不是所有的让利都回去的激励的效果,人与制度的结合会产生很奇怪的东西,人本身就复杂,而由人设计与操作的制度更加的复杂,甚至,现在人在通过制度的复杂性来限制人的行为。就股权激励类型就可以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不同股权激励类型,适合不同类型的企业,其风险与效果也都有所不同,这与企业的决策人个人能力,尤其是洞察力是有很大的相关性的。决策者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清楚的目标,专业的事情可以交给专业的人,但是方向性的东西,决策者必须有清晰的决策,这是建立在对自己的企业及其了解的基础上。
作为律师,我深知对于制度认知,对法律规定的熟稔,可以将成功的,以及失败的公司制度设计与运行作为我们学习的素材,问题是永恒的,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结合企业的实际来提供不断完善的解决方案。当然,从《乔家大院》,我们也可以看得,其实,从一个优秀的企业家身上,我们似乎还可以看到的更多,最有效率的制度的创造与实现,往往就是通过企业家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