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论》之蕴略明导读
[原文贯珠]蕴、界、处各有几?
[白话略解]蕴界处各有多少种?
一、蕴
1、数别
[原文贯珠]蕴有五,谓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
[白话略解]蕴有五种,粗略的讲也就是物质、感受、印象、意志、感知。
[评述]简单的说:佛陀告诉我们由这五件事情构成了我们所谓的我,离开了这五件事情,根本找不到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我,因此我并不是实有的,而是因缘和合而成的假有,由此可以破除我执,在这里假并不代表不存在,也不代表贬义。当然要精确的讲,这里面有许多细微的问题,都需要一一的讲清楚,在逻辑的表述上面也应该更加严谨,最终才能真正成立诸法无我,这些内容在《中观论》中会有。
2、次第
[一一念中,五法咸具;,就显相说,五位各有一法胜行,前后相生,故有此别。]
[白话略解] 在每一个心念中,这五个法都是同时具足的,但是就显现而言,在五法的每一个分位,有一个法的作用特别殊胜,依靠这样的观察角度,这五个法之间就有了前后相生的次第。
[评述] 这里的这种说法,其实是综合了同时或者异时两种角度,一起来说的,当然这是唯识中的一个说法。蕴有五个,那么在每一个心念中,五蕴是同时存在的呢,还是异时存在的?如果我们用实有的观念来看待这一问题,会发现无论同时或者异时都难以成立,其实包括同时与异时,在佛教的观念里面,特别是中观学的角度下,是难以以实有的方式存在的。但是如果不用实有的眼光来看来看待这个问题,而只是从相对的角度,那么可以说同时,或者异时的。
3、安立原因
[原文贯珠] 何因蕴唯有五?为显五种我事故。谓[依色而]身[及资]具[之取作为]我[之]事、[由受而]受用我事、[由想而能起]言说我事、[由行而能]造作一切[白善之]法与[黑染之]非法我事、彼[等四事]所依止我自体事[为识]。[唯识学认为:色由识变现,受等心所与识相应,故诸有情执为我自体事。]
[白话略解]蕴为什么会安立为五个呢?简单的说就是依靠色蕴而有我们的身体以及,各种各样的资生用具,可以把他们拿来作为我的事。由苦受乐受和舍受可以表现出我们对所领受境的喜爱和厌恶等的感觉。由取相可以建立种种言说与表达。由我们的意志推动能够推动去做种种的好或不好的事情,而这些所有的东西都是建立在我们的认知和了别的基础之上的。唯识学认为,色法是由心法所变现出来的,其他的受等心理活动都与心相印,因此有情一般把心执是我。
[评述]但是中观学认为这样的我执并不是最根本的我执,因为最根本的我执,是任何凡夫有情都会产生的,而他们在产生这种我执的时候,是根本不会考虑什么才是我,只是觉得确实有一个我在,说心是我,这是指一部分人经过学习他人的观点或者自己的思考以后所得到的结果。
注:为了方便理解,本文对《集论》中相关的内容的前后顺序做了调整。方括号里面所加的内容,是根据王恩洋先生的注释书中的内容所加的,有的是原文发,有的是在原文基础上的提炼,个别地方有作者自己的补充。由于不是正规的论文,所以没有一一的标明,只是笼统的用方括号加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