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资质是我国工程承包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资质问题是一个影响合同效力,进而影响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重要问题。对于单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环节而言,均有具体的资质类型与等级的规定;对于至少包含设计与施工的总承包而言,目前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资质规定,但存在一定的资质要求,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案一审文书编号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三初字第53号,二审文书编号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15号,再审文书编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53号。
1.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设立与废止?
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设立与废止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设立。1992年4月,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189号文”),将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这是针对施工单位做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规定。同年11月,原建设部又发布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这是专门针对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规定。
第二阶段: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废止。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第239项,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2003年2月,《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九)项明确:“1992年11月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阶段: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设立与废止。2006年3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产生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用以过渡,分别是: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16年2月18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决定废止施工一体化资质。
目前各有关工程总承包资质设立的相关规定,除本节开头时提到的189号文外,其余均已被明确废止失效。而189号文也因其自身的制订依据废止了,其本身实际也失效了。也就是说,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等级的规定。
2.对承建总承包工程的资质有何要求?
工程总承包至少要包含设计与施工的两个环节。施工总承包都要资质,工程总承包增加了勘察、设计、采购等环节,如果不要求资质,逻辑上说不通!不能因为没有针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等级的规定,就理解为不需要资质,毕竟还有施工总承包、设计资质存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三部分“业务范围”第(四)款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就是说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对应的工程总承包工程。同样,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三部分“承担业务范围”同样明确规定:取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2015年8月1日施行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2016年5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第2条第(七)款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最高院(2015年)认为,上海环境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显示其业务范围为: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案涉工程为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属于上海环境公司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上海环境公司“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正确。
如果是2015年8月后的公路工程总承包,或者2020年3月后的房屋与实质工程总承包,裁判的结果应该有所不同。
3. 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
山东巨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上海环境公司所施工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提供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设备维护修理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凭证等,但未提供原件,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拆除、维修上海环境公司施工工程前进行告知。
山东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来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上海环境公司所提供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为山东巨润公司所施工工程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验收,但山东巨润公司一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存在设计缺陷、工程质量问题;二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要求上海环境公司拒不整改的情形;三是山东巨润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没有进行确认的情况下,自行请第三方进行整改,仅提供其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复印件不足证实其主张;四是即便有原件也是《设备维护修理合同》,不足以证实系因上海环境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五是另所附工作量清单不能证实维护、修理的是案涉工程。另外,六是案涉工程项目已经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可视为山东巨润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质量的认可,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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