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在相关法律上的规定也更加安全可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风险规避
1.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从投向来讲,房地产、股票市场,风险略高,收益也相对略高一些;而能源、电力等项目比较稳定,现金流量明确,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不同投资者应该购买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信托产品。对于养老资金或者是为今后子女教育筹备的长期资金等,建议购买低风险、适中收益的信托产品,如城市基础建设信托等;对于愿担风险的年轻投资者而言,建议关注房地产、证券市场投向的信托产品,一般会有较高的回报。
2.选择好的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分配信托收益,信托理财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可能使本金亏损。
产生风险有两大类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发生非预期变化,如利率变动、销售失败、履约人无力履约、债务人破产、政策法规改变等;第二,信托公司消极懈怠,或违法违规操作。所以投资者在考虑某信托产品是否值得投资时,很重要一点就是要看它是哪家公司推出的,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进行委托。
因此,委托人在行使投资信托产品决策权的时候,既要详细阅读信托产品的相关材料,以便充分了解信托资金运用的有关情况,也应具有承担信托风险的能力。
3.选择好的信托项目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选择信托时要看投资项目的好坏,如项目所处的行业、项目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偿还。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分析。
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范围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4.考虑信托产品的期限
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
5.考虑投资质押、担保问题
对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要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
土地、房地产抵押在信托设计中很常见,也是认可度最高的风险控制措施。但为了确保抵押物清偿的执行力度,投资者有必要调查所抵押土地、房产的市场价格,然后赋予实际价格一定的折扣(即抵押率),使得即使土地、房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下跌,以当时的市场价仍能轻松处置抵押物,且处置抵押物的价值足以补偿投资者本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此外常见的还有质押,比较普遍的是以股权作为质押物,此时投资者需重点考察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通常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权质押率在50%左右,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质押率比流通股的质押率低5%~10%。
担保通常是交易对手之外的第三方担保。根据担保法对信用担保的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比一般担保对担保人具有更大的约束力,也对投资者有更大的偿付责任,投资者要注意区分担保的方式。
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
要考虑到万一信托项目出现到期兑付困难时,原先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
6.及时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同时,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另外,第23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可以更加主动地控制信托投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