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当事人否认其先前确认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原文如下:
李某与华宝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在辞职申请中,李某声明“自离职之日起与华宝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劳动争议”。
李某后以相关声明系华宝公司强迫所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宝公司支付欠发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等。
原审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书写的辞职申请书中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申请再审。
经再审审查,华宝公司提交的李某书写的辞职申请书中,明确表示“自离职之日起与华宝无任何经济纠纷、劳动争议”。
现李某称系华宝公司强迫其所写,但李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辞职申请书的证明力,应当予以确认。
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综合上述: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即要求当事人应该诚实信用、言行一致。
一方当事人推翻自己先前对己不利的主张,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时,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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