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th R
在一段关系中
一头迟钝的熊 拖着庞大的身躯而不自知
为鸟儿的轻盈 灵巧所蛊惑 被判断 障目
错失了对于自身沉重的自觉
一只熊试图如同鸟儿那样
和小马过河问道于松鼠相反
2 基于根据考虑问题,作判断,是一种行为方式。选择它作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基于的是向善的要求。善是客观的,但是向善作为主体意愿,是主观的。虽然,向善是意识的存在的逻辑配置:人不可能不向善、意识不可能不诉求统一。知识的解释能力就是统一,那统一诸多事实的东西、知识的一,就是这对于多而言的一,一作为多的原因,是为本体。
而向善,作为人之为主体的逻辑配置,它就是意识的存在本身:人的行动总是具有意义的诉求,作为实践。实践就是在行动中承载意识意图意愿,渲染上人的认知。
苏格拉底对于数学教育的强调,在于数学天然是一种强调推理论证的科学。它得每一步推进都有赖于论证,而脱离经验的偶然。数学的这种性质,充满思辨性,恰恰是实践中的对于真的要求所需要的落到实处的根据、梯子或方法论。人类的实践,由于理性的幻觉,混淆了意愿的认知和能做到的方法论的认知,以为想到的就是能够做到的。这样,就混淆了以为真和确实真之间的区分,真假的区分。苏格拉底为此指出断言真假都要指出根据,基于根据断言才是合法的。在思想和真之间存在论证的环节,作为衔接两者的阶梯。而数学学习的经历恰好完全摒弃人的直观经验,只通过论证来工作。这种凭籍论证推进思想的运思方式,在充满感觉的偶性,经验的偶然的日常中,卓然不群。通过数学训练的经验,使人习得基于论证作判断的运思的方式方法,获得一种运思的诸多可能性中的一种可能。当人基于向善的本心,这生来的诉求而求真时,基于对于自身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诉求,或者说以自身行动的总体作为自觉的对象时,产生出来统一它们的诉求,这时作为应和这一意愿或诉求的方法论,就是随后需要认知的东西。一种方法,包含产生目的的方法本身,如果仅仅以为是真的,它就是真的,那么这里就不需要求真了。问题是,真是客观的,或者说真是逻辑。人基于方法的任意,偶然,最后产生出来的结果,也充满了偶然性而非确定性。就算是,结果的东西和诉求之间的一致性,在方法的偶然性随意性之下是不被保证的。人的向善就包含了这个一致性,这个一致性也是行动的有意识本身,起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求真、方法论就被作为向善的意愿的存在之后被摆到面前的任务。
对于方法论的探究,苏格拉底采取的是分析的方法。即,基于一个常识意义上可以判断对错的事情,用它作为分析的对象作一种普遍逻辑的分析。这就是在以大见小这种方法之下对于城邦的正义的用法,从中分析出作为普遍形式的东西,作为灵魂的正义或正义的定义。城邦的正义作为基于常识可以接受和认知的例子,在于它是一种目的的给出先于方法的指出,前者规定着后者的情况。这是一种理智的运用。这个例子之中蕴含着了作为日用而不知的逻辑命题或形式命题:目的或认知对于方法的决定。前者是理性的产物,后者是理智的工作:它基于理性的运思的结论作为自身的先决条件,来规定方法的决定。在这里,理性对于欲望的统领,体现出来的恰恰是一种超越伦理命题的一般命题:无论目的为何,它是否善,只要作为目的存在,那么就要求它作为轴心的东西协调种种诉求诸多,达成一种突出目的的实践为轴心的统一。这里也是语言游戏的理解中,遵从规则时不作判断。这句话一方面可以看作低于伦理判断的理解的层面的逻辑,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即使伦理命题的实践,也还是有赖于语言表达,需要奠基于语言-语法来表达和理解。在后者意义上,这个语法句子指出了语言为存在奠基的更基础的位置。
正义的定义对于知识,还不是尽头。在普遍逻辑作为原因的探究而言,在分析的推进中,正义的定义或灵魂的正义还只是中间的产物。
对于正义的城邦的进一步分析,超越理性和欲望的关系,这个关系指出来的还是一种蕴含关于世界的判断的东西。超越关乎世界的判断的考虑,回到任何目的之于方法的规定性,如何从前者产生出后者来的方法论。这里就凸显出辩证法的存在来。这是一种善的认识论的路径。
另一种,把前面的关于正义的分析再推进,以正义的定义作为对象,分析其普遍形式的原因。或者说,以理性统辖欲望作为类,分析种种理性作为欲望的统辖之中共同分有的原因。这就是分析为什么是理性的统辖而非欲望的统辖。这就带来关于理性的定义的考虑。理性首先在于关于目的的判断,作为目的的产生出来的原因。
苏格拉底没有讨论这个环节。它通过城邦的正义推进到正义的定义,再通过三个隐喻直接来讨论善的知识问题。也是一条路。三个隐喻作为认识论有点天外飞鸿的意思。它不是纯然的认识论的自下而上的阶梯,反而是从本体从真理本身从天上往下放下来的梯子。但是这里,再认识论里这种自上而下的东西是否非法?不过基于结果上,它有解释力,这种神来之笔也可以成立。或立得住。但是作为认识论的本手,还是需要谨守分析的方法,基于相对而言普遍逻辑在分析中的推进,仅仅基于作为其产物的分析命题而言作为本体。
后面这种路径的好处是作一个详尽的地图的探索。从作为内容的理智推进到理性的存在,进一步基于理性的内容或使用(知识的判断作为实践的轴心、目的设定)推进到智慧这个范畴下知识的存在。最后,从知识的内容,如何产生(理性的运思的详细展开,基于人的种种需要之中,从事实上满足的东西作为条件,这时其满足的事实还是作为一种结果上给出来的东西,作为一种其原因未经审视因而归于偶然的东西,推进到其满足作为可预期的条件的东西的诉求。比如从生存诉求的理念到人权天赋的理念就是这种推进。)它的基于条件和思辨的推断中,经验条件和思辨作为经验的和先天的两种条件中,以先天条件的东西为知识的存在。这就是作为范畴的意义上的辩证法,或者说基于根据断言和运思的方法论。这里,辩证法仅仅作为先天逻辑的丝绸的指出,它囊括任何推理中的先天逻辑,比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但是并不局限于它们。这里,辩证法作为论证的方法的存在的指出,而并不落到论证的具体逻辑的内容。
作为范畴的东西,就是指出某种东西的存在的指出。它是逻辑,在于置于一种和别的东西的联系之中指出来的一种形式上相对的位置。一个空位,指出某种东西的存在,它先于其内容。作为知识问题,关于一个东西的知识首先是关于其存在的确认或知识,然后这种存在的知识才作为进一步其内容的考察的条件。
逻辑命题作为分析命题,是分析的产物。通过分析认识到逻辑的东西。
那么,反过来的,人为自身立法是怎么回事?天赋人权的理念,它不作为分析命题,不是哲学的逻辑,而是一个伦理判断。它是综合命题。就像人走一条向善向上的路,去求真,落到把辩证法设定为自身运思的绝对原理,这也是某种人为自身立法,是一种实践。求真和辩证法作为绝对原理的践行,这里也存在一个选择,一个伦理判断,这是综合的。虽然,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的善是个先天的知识问题,它是本体如此,无论我认识或不认识它。但是人选择求真向善,践行把辩证法用作绝对原理,这不是先天的,对于先天的知识的膺服和践行,求知求真不是先天的。
向善是先天的。但是理性的幻觉设下陷阱,使人满足于意愿而非落到实处的方法的探究。仅仅向善的意愿,在方法论的认识之先,这意愿就还是没有落到实处,它并没有实际上走上向上的路,并没有朝向善者迈出实在的一步。
但是涉及分析的方法,普遍逻辑的分析,目前所读到的东西而言,还是弗雷格的二阶概念的分析,可能是靠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