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将近九年,公司一直为许某办理了基本的医疗保险并按期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但天有不测风云,许某因为一场大病到医院治疗。
可是,在住院之后,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
那么,有了医保住院后就不发工资了吗?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
若是公司以已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
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