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re,魏摩尔,公众平台十日拾月micro_Moore创始人。
*近日,各大网上疯狂转载一组庭审视频,对话大意如下:
问:这个跟辩护人提交的一样吗?你跟庭前提交了一份,一致的是吧?除了这个补充的上诉状还有新的?辩护阶段你可以再讲。辩护人对上诉理由还有没有补充?
辩:有。
问:简单的说啊,你要是都念的话没时间。
辩:审判长,我觉得因为这是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
审:让你说,问题是你要抓住重点,你别长篇大论。
辩:你老是强调时间,我觉得如果时间不够下午可以接着来嘛,我们得充分的辩论充分的发挥意见对不对。我来简单的论证一下。
审:我说过了啊,你充分不等于能把事情讲清楚,说明你水平不够,抓不住重点,明白不。
辩:我都还没开始讲,你怎么知道我没抓住重点呢?
审:抓紧时间,我们庭审的时间还是有限的。
辩:我都还没有发言,你就跟我第一句说我水平不够,怎么可以这样讲话。
一、法官为何会如此着急庭审进度?
笔者对于视频中的广东高院情况不甚了解,但对现实中一些法院比如北京某法院的情况还算清楚。法院里案多人少,法官数量相较于庞多的案件数量明显不够,法官审判压力巨大。加上审限紧,庭审多,庞大的案件数量和开庭数量之下,配备的硬件设施(办公楼、法庭数量)成为短板,不能满足正常的业务需求。更有甚者,书记员为了自己的承办法官能够顺利开庭,需要和其他的书记员互相争抢,提前很久预定法庭。
审限本身非常紧,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还碎碎叨叨说不完,很大概率就需要下一次开庭。如此看来,法官压力大就可以理解。
二、承办法官为何不像律师所言冷静理智的安排下一次开庭?
法官的压力首先来源于办案数量,承办人手中会有许多案子需要审理,巨大的工作量带来的办案压力,法官自然从内心希望尽早审结而非继续拖沓;其次硬件设施数量跟不上,剩余的法定审限时间段内极有可能没有法庭可以预定;再者合议庭各个法官手里分别有不同的案子,不同的庭审,在审限到期之前,几个人能在同一时间段都有空闲,能凑一起开庭的时间就更少,仅有的几次机会也可能因为预定不到法庭导致开不了庭;当出现这种情形,法官就只能想办法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法官还可以说明情况让当事人主动申请延长,其他情形延长审限大概率要麻烦领导,或者麻烦上一级法院,不论对于哪位法官,给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添麻烦都不能算得上是一件好事,就像我们都不愿意告诉老师自己没写完作业一样。这时候,把控庭审时间和质量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部分网友评论视频中法官的态度不好,对待律师过于强势,缺乏尊重。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时应明知法庭为科技法庭,存在庭审录像,且由于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的要求,极有可能庭审直播。然而法官在极大的办案压力下,众多案件积压不能如期审理,心态难免会有些不稳定,过于着急,对于庭审进程的把控带有情绪,未能很好的顾及庭审公开的影响,没有营造良好的法官职业形象。
三、声称自己还“没有开口说”的律师,法官真的没有看到他的水平吗?
从视频中可以得知,上诉状及补充材料已经提交,经验丰富的法官扫一眼书面材料基本上就能看出律师的接下来要论证的内容。 法官处理案件数量众多,判决书写作追求化繁为简,每一句话都对论证有用;而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辩护律师理应尽最大努力,对每一个可能有影响的点进行辩护,哪怕这个问题在法官眼里是微不足道,甚至与审判活动无关,律师也要抓住每一个机会。问题在于,这些微不足道、与庭审无关的内容在法官眼中显得冗长,由此法官认为的庭审审理范围与律师认为的辩护内容范围产生冲突,屁股决定脑袋,位置决定思想,产生冲突也不难理解。
四、问题的根源在哪?
讨论自此,追本溯源绕不开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审判模式的影响。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受苏俄影响,确立了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因素,并保留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辩式庭审方向改革强化;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直接强化了控辩审的庭审方式。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和2014年中央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出在诉讼构造上主要保留职权主义合理因素,继续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不难看出控辩审三方地位差距悬殊,尤其在实践中,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主导并控制整个庭审,即使刑事诉讼法数次改革朝着人权保障、保障辩护权方向迈进,实际庭审中辩护权仍然有受到抑制的可能。
五、律师的压力与无奈。
视频中的律师的语气不难听出他的无奈和无力。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对被告人进行辩护,有来自委托人的压力。
首先,律师依据法律服务合同收取律师费用,如果什么都不说,对委托人无法交代,也违背了合同约定。
其次,律师接受委托,理应尽其最大努力,为被告人进行充分辩护。
再者,实践中的确存在部分法官看书面材料有遗漏,导致案件审判出现偏颇,再进行二审、再审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诉累。在法庭上辩护人如不能充分阐述,公诉方/自诉方也就丧失了与辩护人进行有效辩论的机会。
笔者认为,作为律师要理解体谅法官的不容易,如果能和法官进行有效沟通,表示理解合议庭的对庭审时长把控,但是也希望法官对于辩护人也给予相应的尊重和理解,法官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同时,首先他也是一个“人”,一般法官也会理解不会不讲情理。同时,期待希望法院系统提升软件硬件设施,人员后备力量,为庭审正常有序进行提供保障。
不可否认的是,法官更喜欢有专业律师参与的庭审;律师能够对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帮助法官维护庭审秩序,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法官的压力和工作量。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时至今日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以上仅为笔者对截取视频的推测理解及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