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新《办法》中,对于汽车市场的三大主体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汽车总经销商”这个定义,是不是意味着市场上以后不再有“汽车总经销商”的角色?
A:新《办法》中,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将现行《办法》中的“汽车总经销商”并入了供应商的行列,并对其责任和义务进行了重新的定位。
同时,新《办法》对经销商重新进行了定义:
现行的《办法》中,要求汽车品牌经销商是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并按照汽车品牌销售方式来进行销售行为。而新《办法》中,直接取消了“授权”的定义,如果是合法的经营者,只要能够从正当的途径获得汽车资源(国产或者进口皆可),即使没有经过任何的“授权”(应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也能够在汽车市场中进行销售。
Q2
新《办法》取消了供应商对于经销商的硬性授权要求,那销售的途径会有哪些变化?会不会出现大量的汽车超市或者电商卖车的情况?
A:我们先来看看新《办法》中,汽车市场的供销关系,会有哪些新的可能性:
从当前的汽车市场销售模式看,在硬性授权模式取消后,经销商、汽车电商、汽车卖场/超市和供应商直营店,都会继续存在于新的市场销售模式下,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汽车作为一种普通大件商品,各销售终端之间也可以进行流通。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类似的购车经历,某个周末,炎炎烈日下,打的到了郊外的某个4S店,进店之后面对熙熙攘攘的购车人群和寥寥无几的展车,没有办法好好的体验一把驾驶感受,就被迫转战下一个不同品牌的4S店。
调查反映,很多消费者曾经有过在特约店不愉快的购车经历,从而直接影响了品牌和车型的选择。
而汽车卖场/超市,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一个集中对比参照的机会,不同品牌的车型可以进行同场竞技,无论消费者选择哪一个品牌的车型,对于经销商来说,都是获益的,也可以更好的为消费者量身定做。在汽车消费相对成熟的北美市场,汽车卖场/超市是作为汽车销售的重要途径存在。
现在国内的汽车电商,主要还是作为一种汽车销售的比价和预订,比如天猫和京东的购车模式。消费者在网上比价后下订金,再到实体店提车,本质上并没有完全摆脱4S店的模式。
新《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开放了整个销售的自由度,据估算,国内乘用车汽车销售的数据中,传统的4S店销售量占据了总销量的95%以上,其余的销售途径不到5%,所以,其它的销售途径潜力是巨大的。
中国的汽车市场起步晚,4S店作为当下的销售主要渠道,符合的是大部分传统消费者的选车购车方式,但是随着市场自由度的不断放开,在更方便舒适、个性化和性价比高的选择模式下,消费者的选择往往促使市场不断的自我淘汰。这好比30年前的国营零售店、15年前的连锁超市零售业,再到现在的电商狂潮一般。
Q3
在今后的汽车销售模式中,传统的4S店是否会面临巨大的变革?汽车销售方面应当如何应对?
A:在上一个答案中我们表明了一个观点:以4S店为主体的品牌授权经营模式,现在是国内汽车销售的主流。
从近十年的市场模式来看,国内的汽车卖场/超市本质是4S店的下探和延伸,而汽车电商,则必须和线下的4S店结合起来。
新《办法》虽然没有再去强调关于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授权模式,但是以4S店为主体的品牌授权经营,仍将是接下来很长的时间内,国内汽车销售的主要形态。
原因是汽车行业的品牌授权是不单单国内在用,在国外也通行了几十年的时间。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是一套流通途径短、有利于保障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三方权益的经销模式。汽车作为一种大件商品,在销售和售后过程中面临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品牌授权的4S店,无疑是一种最稳妥最可靠的保证。
在新《办法》的模式下,传统的特约店销售模式需要做升级,这主要是关系到消费者的选购模式的改变。
理特管理顾问公司的研究表明:70%的客户在买车之前都会到汽车公司官网、在线杂志、论坛、Facebook等地方了解相关信息,而且客户在事先选定某款车型后,就很难被说服购买其它车型。
对于汽车的供应商或者是授权经销商来说,做好网络平台的建设,给消费者提供丰富的参考信息,在社交媒体上获得好的口碑,这都是可以提高汽车销量,留住潜在客户的高效途径。同时,在接待客户和选购车型的过程中,4S店怎样保证消费者有一个舒适愉悦的购车环境,其实这也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由于4S店的夹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很多时候反而变成了“弱势群体”,新《办法》中也规定了新的销售市场秩序,其中有九个分条款,就是针对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的: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这九个条款看起来并不起眼,但是实际上却大大的限制了传统的厂家对于4S店的管制能力,4S店可以更加自由的去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而且节省不少的人力和资金。
因而我们认为,4S店的销售模式在新《办法》的促进下,依托厂家的品牌影响力和技术能力,可以更加的开放和自由,并不会逊色于其它的销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