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章 文件送发的程序与要求
第11条 文件送发的程序规定
1.各单位需要发文,应事先分别向党委、公司部提出申请。
2.党委、公司部同意发文时,主办单位应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草拟文件初稿。
3.草拟文稿必须从全公司角度出发,做到情况确实、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标点符号正确和书写工整。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彩笔书写。
4.文稿拟就后,拟搞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页,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刷份数、拟稿单位与拟稿人,并签名、盖章、标定日期和密级。
5.行政部办公室应根据党委、公司部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有关文件规定,对文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对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内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应退回拟稿单位重新拟稿。
6.经行政部审查修改后的文稿,送部门主管领导核稿。
7.对审核时修改较多,有碍打印和存档的文稿,应由拟搞部门重新誊写清楚。
8.需经会签的文稿,应在交付打印前送会签部门会签。
9.文稿审核会签后,按批准权限的规定分别呈送党委、公司部领导审定批准签发。
10.经领导批准签发后的文稿交行政部机要秘书统一编号送打字室打印。
11.文件打印清样,应由拟稿人校对,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上签名。
12.文件打字后,由行政部派专人按数印刷,再由行政部机要秘书分发并检查落实情况,对印刷质量不好的文件,机要秘书应拒绝盖印分发。
逐步规范公司文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