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二世元年,即公元前209年,七月。此时秋雨绵绵,由大泽乡通往边地渔阳的道路泥泞不堪,根本无法通行。一队九百人左右的戍卒队伍只好暂时停留在大泽乡,眼看就要误了戍边报到的日期了,为首的屯长陈胜和吴广只好谋划起义造反,求得一条生路。在制造了一些如“鱼腹传书”、“篝火狐鸣”等神秘事件之后,他们借机杀掉了押送队伍的秦军军官,随即召集戍卒,陈胜发表了起义动员演说:
“这次我们误了戍边的日期,按照秦法应当处斩;即使到了渔阳幸免处斩,戍边之辛劳,戍卒也是十死六七;我们大丈夫不死则以,死就要留下我们的大名!何况那些王侯将相,难道就是天生有种吗!
这次演说引起了轰动性效果,戍卒们斩木为兵、揭竿为旗,轰轰烈烈的农民起义就此拉开了序幕。
《史记·陈涉世家》的对陈胜演讲的记载是: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假令勿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则以,死则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由历史的记载,可以肯定的是“失期当斩”是一个很重要的起义诱因。处于对死亡的恐惧,戍卒们只好铤而走险:要干就干一票大的,管他娘的王侯将相,老子也可以当!
但是当代考古学的发现提供了另外一种角度。
1972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据学者研究,这批秦简记载的是战国末期秦国到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条纹和行政文书。其中有一篇《徭律》,有这样的记载:
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
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由此条法律来看,陈胜吴广这次遇雨失期,完全是符合“水雨,除兴”的范畴内,是可以免于被征发的,即使是失期了,也只是斥责(谇),或者罚交一块盾牌或者一副盔甲而已,完全到不了“当斩”的地步的!
那么何以陈胜他们会认为这次失期是必死呢?我觉得有以下几种解释。
其一、秦朝普法教育做得差,陈胜吴广不知道这项法律。因为陈胜吴广是楚国人,楚国并不是法治国家,他们不熟悉秦法也是有可能的。虽然此时是秦二世元年,距离秦始皇统一中国已经过去了十二年,十二年间,要想在广袤的国土上,向当时以农民为大多数的臣民普及法律,以当时落后的交通手段、宣传手段来说,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所以陈胜他们不懂法也就情有可原了。
其二、秦朝是“以吏为师”,官吏垄断了法律的解释权和使用权,实行实际法律条文在执行的时候有偏差。作为征服者的秦国,在面对数量远远多于他们的被征服者,为了威吓帝国的新臣民,睡虎地秦简记载的相对宽容的徭律,实际执行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可能押送这队戍卒的两个秦朝将尉为了恐吓他们,说出了“失期当斩”的话。陈胜首义之后,据《史记·陈涉世家》记载:诸县郡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故六国的臣民们是非常痛恨秦国官吏的,一有机会便杀掉他们,响应起义,恐怕跟平时秦国官吏仗“法”欺人脱不开关系。
其三、秦二世即位之后徭律有变化。睡虎地秦简记载的是秦始皇时期的法律,而陈胜吴广是在秦二世期间起义,二世即位之后修改法律是有可能的。秦始皇在巡游途中驾崩以后,李斯和赵高密谋,矫诏杀太子扶苏,立胡亥登基。胡亥登基之后,赵高屡进谗言,唆使二世杀掉对自己皇位有威胁的诸公子,对王公大臣也普遍实行严刑峻法,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世还咸阳…...用法益刻深”,此时的法律相对于始皇帝时期要严苛,因此,原本只是批评、罚物的罪行,到二世这里,就变成了死罪,这也是极有可能的。
三种解释,其一是臣民角度,其二是官吏角度,其三是皇帝角度。从三个角度深挖下去,根本原因还是统治技术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