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对于职场女性来说,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与工作,保证家人的生活质量尤为重要。
今早起床后,我发现脸颊一侧有点刺痛,还带点瘙痒,直至晚上我确信这是湿疹。也就在今天我的女儿也出现了轻微程度的过敏症状。
对我来说,“过敏”简直就是一个噩梦,从女儿出生一直伴随至今。而我,在与女儿的过敏作斗争的这个过程中,体重下降,抵抗力下降,继而也招致了轻微的过敏反应......
回忆近期吃的食物,实在是无法排查出致敏物,可能因为最近太过焦虑了,休息不够充足,导致机体免疫功能下降了,才诱发过敏。
找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点,真的是我在工作生活中需要掌握的最重要的一项技能。
--------今日学习案例手记----------
案情简介
Y男与H女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其子已成年,大专在读。Y男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两人均称对方有外遇,最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Y男准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本案的思考
1、Y男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次法院会准予其离婚吗?
“法院的惯例是第一次被判不予离婚的,再次提出离婚诉求,就可以判决离婚了。”这是同办公室其他律师告诉我的。
老律师们已经把法院的这个套路掌握得透透的了,不过,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查一下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也就意味着,6个月之后,即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还是可以重新起诉的。
对于老律师们来说,有些知识已经内化为经验了,但是,对我我一个新人而言,还是要多问自己几个问题,再逐一去找法律规定。
2、对于已成年子女的学费,离婚父母需要承担吗?
3、夫妻双方都怀疑对方有外遇,那实践中该如何举证呢?
4、若一方有外遇这一情况成立,是否就能认得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
5、夫妻一方能否以对方有外遇为理由申请离婚,这是不是判决离婚的充分条件?
答案是否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法院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即便能证明对方有外遇,也不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6、夫妻双方均有过错,那么过错小的一方可否要求过错大的一方支付损害赔偿?
每天都能产生一堆问题,只怪自己当初没有好好学习,只能慢慢找答案啦!
加油,每天进步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