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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再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案例】出租土地使用权建造建筑物的核算
A公司(非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将一块土地使用权出租给B公司,并签署协议约定:租期为15年,每年租金500万元,B公司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通用生产经营建筑物(使用寿命在30年以上),投资额计划为5000万元;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由A公司、B公司及施工方共同签署,A公司协助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相关的施工成本、质量、工期的监理和验收A、B双方共同负责,工程款项由B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给A公司,再由A公司支付给施工方。该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建设完后,所有权归A公司,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约为1.5亿元。B公司在土地租赁期间拥有该建筑物的使用权。租赁期结束,该通用生产经营建筑物及其上附着的所有固定建筑物及设施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A公司所有,且B公司应确保该建筑物交付时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问题:A公司应如何对租用土地使用权、建设和使用建筑物进行核算?
『解析』虽然B公司是建筑物的投资建造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资产的定义,A公司享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而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实质上相当于B公司通过代A公司出资建造该地上建筑物等资产,相对应地取得在一段期间内该资产的使用权,对A公司而言,该建筑物符合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因此可确认该建筑物为A公司的资产。
在判断该建筑物租赁的分类时,应该视为A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B公司,即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计量模式根据A公司的会计政策确定。采用成本模式时,A公司应将B公司支付的投资工程款作为初始成本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并确认一项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为租赁收入,后续计量适用固定资产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扣除B公司15年使用权的影响,初始计量形成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为租赁收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